逞凶者,请不要对刑法有误解

行为导致一人轻微伤是否可能构成犯罪?醉酒能否成为脱罪的理由?若防卫过当,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大连女孩深夜遭殴打案引发众多思考,也再次证明:实现正义,刑法从来不会缺席。

——大连女孩深夜遭殴打案的刑法思考

特约撰稿 王帅

 

据新华社等媒体报道,2019622日凌晨,辽宁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华东路派出所辖区发生一起女子被殴打猥亵案件,其过程被网友视频记录下来并被广泛传播。627日,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根据现有获取证据,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

面对不法侵害,公安机关反应迅速,处理也大快人心。但不得不说的是,王某的逞凶,对受害人的生理、心理,乃至对社会公众都造成了一定恶劣影响。笔者认为,在这里有必要提醒逞凶者:请不要对刑法存在误解。同时告诉公众:实现正义,刑法从来不会缺席。公共安全,刑法可以守护。

 

轻微伤是否可能构成犯罪?

笔者认为,在这里,首先要廓清行为导致一人轻微伤是否可能构成犯罪?在本案中,王某因情感受挫、工作压力大而情绪失控,但他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矛盾纠纷,且是路遇被害人情况下,随机对被害人实施侵害,当属典型的无事生非型寻衅滋事。本案中争议的关键在于导致一人轻微伤是否可能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2条第1款之规定,随意殴打他人致人伤害的,需要在结果上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才构成寻衅滋事中的情节恶劣。基于该规定,有人认为,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中要求导致两人以上轻微伤才可能构成犯罪。如果被害人伤情较轻,再没有强制猥亵行为,王某最终可能不构成犯罪。这样显然误解了寻衅滋事罪中的情节恶劣。需要指出的是,从案件诉讼流程来看,目前针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还在进行中,因此还需要根据最终的鉴定意见来讨论定罪量刑。如果鉴定意见为轻伤,就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采取择一重罪的方式处罚。

同时,笔者认为,即便仅为轻微伤,王某的行为也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一是,法条原文只规定了情节恶劣,而非造成严重后果严重后果仅考虑结果,但情节恶劣则需要对行为的环境、手段、结果等众多因素作出综合考虑后再行评价。二是从《解释》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其他规定来看,非唯结果论,其包括多次随意殴打、持凶器随意殴打、随意殴打特定对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即其综合考虑了行为手段、对象等综合因素。三是在《解释》第2条第7款中,还有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的规定。其为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作出进一步解释留下了空间。

总而言之,无论是从立法本意还是从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来看,即便是导致一人轻微伤,但如果手段凶残、社会影响恶劣,也可能属于情节恶劣,从而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即使最终鉴定意见是轻微伤,王某也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醉酒能否成为脱罪理由?

在现有媒体报道中,有一个细节:王某案发当晚其与朋友大量饮酒散席后,与被害人相遇从而实施了侵害行为。那么,醉酒是否能够成为脱罪的理由呢?答案是有可能,但可能性很小。

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醉酒犯罪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实践中一般将醉酒分为病理性醉酒和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疾病的范畴,是因为个体的特异性体质出现的精神障碍,这种障碍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因此,被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生理性醉酒是一次性大量饮酒出现的精神障碍,这种障碍只是削弱了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

另外,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虽然醉酒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可能不完全由自己控制和选择,但作为原因行为的是否饮酒,饮酒多少,是否达到醉酒程度,都是可以由自己辨认和控制的。而作为一个社会正常人,对醉酒后可能实施危害行为,也是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如果将醉酒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相比,则更能说明该道理。精神病人不负担刑事责任,是因为患病并非是自己选择的,刑法规范也不可能期待其做出学法守法的可能。但一个人产生醉酒状态,是可以由自己的意志决定的,刑法对之提出要求是有意义的。

基于上述理由,如果是生理性醉酒,那么当事人显然就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在本案中,如果王某经过鉴定,不属于病理性醉酒,显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防卫过当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发生后,有观点认为鉴于受害人伤情较轻,庆幸无人正当防卫,否则便可能因防卫过当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误解了我国正当防卫的政策导向与司法适用。诚然,从整个历史演变进程来看,我国之前对正当防卫的适用在总体上表现得过于保守。这种保守,集中表现为唯结果论,忽视行为的适当性与必要性。因此,面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底发布了以正当防卫为主题的第十二批典型案例,其目的是准确领会立法精神,鼓励正当防卫的适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解读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时说,就是要鼓励大胆适用正当防卫,纠正以往常被视作正常的保守惯性。由此可见,最高检鼓励正当防卫适用,鼓励见义勇为。就本案披露的视频来看,王某持续性殴打被害人,且针对头部等关键部位进行多次打击,以致被害人昏迷。如果真有人对王某实施防卫且致其轻伤(结果上超出受害人伤情),但基于王某殴打的强度、情况的缓急和被害人的权益,也应当认为防卫人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需要指出的是,即便是从客观意义上看,行为或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也不必然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还要从主观上考虑行为人是否有可能认识到危害结果的发生,以及对结果发生是何种心态。如果不可能认识到的,则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一样不构成犯罪。

如今,逞凶者王某已经到案。等候他的,必将是刑法严惩。因此,大家可以对逞凶者王某说:面对逞凶,刑法的回应从来不会无力。奉劝逞凶者王某,也奉劝那些还蠢蠢欲动的潜在犯罪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不要再对刑法存在不必要的误解,更不要再用犯罪对刑法权威做无谓的挑战。

(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