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岂能被掩埋?

——浅谈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

特约撰稿 邓定永

 

20194月中旬,湖南新晃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查获一个涉黑涉恶团伙。该团伙的头目杜少平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在侦查审讯过程中,发现其与2003年新晃一中教师邓世平失踪案有重大关联。通过对当年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重点审查,有两人向警方供述了邓世平已被杜少平杀害并掩埋的事实。杜少平交代其于20031月将邓世平杀害,埋尸于新晃一中操场内。2019620日凌晨,警方在新晃一中的操场跑道下挖出遗骸,随后经DNA鉴定,被埋的死者正是16年前失踪的被害人邓世平。因案件牵涉人员众多,犯罪嫌疑人背后是否存在关系网和保护伞,还需侦查机关进一步深挖。针对该案,湖南省政协副主席、怀化市委书记彭国甫621日作出回应称:绝对不可新官不理旧政,要深挖彻查历史遗留大案要案,要务必采取有力有效手段深挖彻查,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

从初步了解的案情来看,犯罪嫌疑人杜少平涉嫌故意杀人罪,即便他只是策划、指使但并未亲手实行杀人行为,也同样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参与杀害邓世平的其他同案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根据他们在共同故意杀人行为中的作用大小,可能是主犯或从犯。据红星新闻等媒体报道,杜少平的舅舅、新晃一中原校长黄炳松目前已被警方控制,但他仅承认对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预算超标等问题负有一定责任,否认对杀人事件知情。倘若如其所述,则黄炳松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他在建设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不规范、预算超标等问题有可能构成贪污罪等职务犯罪。此外,在邓世平被害后,黄炳松对外宣称邓世平携款潜逃,可能构成诽谤罪。如果黄炳松所述并不属实,而是参与了杀人行为的策划工作,则其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参与埋尸的犯罪嫌疑人,如果还参与了此前的杀人行为,则其埋尸行为不予独立评价;如果只是单独地参与埋尸行为,并未参与杀人行为,则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有人担忧,该案件过了追诉时效,正义可能永远无法实现。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我国刑法第87条对犯罪的追诉时效做了明确的时间规定,故意杀人罪等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追诉时效为20年,且刑法还保留了一个例外规则,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除这个例外规则外,刑法还规定了追诉时效的延长与中断等补救制度。追诉时效制度实现了朴素的报应情感和功利的犯罪预防的统一。对于最严重的犯罪,追诉时效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核准追诉制度无限期地保留。

需要说明的是,追诉时效制度还与共同犯罪联系在一起。以操场埋尸案为例,涉案的主犯如果罪名成立,其追诉时效至少是20年。参与此案的相关人员,无论罪行轻重,追诉时效都应与主犯保持一致。

本案引发民众对两句有关正义的格言的讨论: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正义可能迟到,但从不缺席。笔者认为,说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是从实体公正或结果公正的角度看问题;说迟来的正义是不正义,是从程序公正或过程公正的角度看问题。程序不正义导致审判和惩罚迟迟不来,即便最后来了,也让其效果大打折扣。这种不正义不仅是针对犯罪人而言,也是针对被害人而言,可谓正义的双重缺失。笔者认为,为实体公正叫好,但更应该看重程序正义。当然,迟来的正义固然使正义本身大打折扣,但总比正义缺席要好。因此,我们应当不懈追求及时的实体公正,也不要对迟来的实体公正全盘否定。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律系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