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安平:一村民倾倒有毒物质污水被判刑
本报讯(记者张君 通讯员张贺 艳霞) 河北省安平县某村村民李某某在一处院子里经营镀锌厂,在水洗工艺中,去除钝化药液使用后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入厂区墙外西侧废水坑内,造成水资源严重污染。近日,安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春至2018年夏天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安平县某村内院子里经营镀锌厂。在水洗工艺中,去除钝化药液使用后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入厂区墙外西侧废水坑内。2018年11月20日,安平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接举报函后对上述镀锌厂进行突出检查,未发现厂内操作人员,经依法鉴定,李某某镀锌厂厂内渗坑水样监测项目PH值为4.38,总铬浓度为18.9mg/L,总锌浓度为148mg/L。总铬浓度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限值排放限值三倍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处理在居民区附近非法倾倒含有有毒物质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近年来,衡水市两级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好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司法服务和保障。2019年1至5月,共审结21件污染环境案件,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为构筑生态安全屏障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