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需谨慎不是一句空话

近日,《第一财经》报道称,51岁的广场舞大妈赵红因参与挖矿,在一场意外停电后,揭开了涉案20亿元的矿机骗局。据媒体报道,受害者中不乏老年人身影。近年来,投资诈骗犯罪在我国屡见不鲜,从购买保健品、茶叶治百病发展到P2P再到区块链、挖矿等,欺骗手法越来越有科技含量,也更具迷惑性。该现象日渐蔓延的态势,不得不引发人们警醒。

笔者认为,投资诈骗活动之所以在我国屡见不鲜,这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日渐提高,很多人手中有了大量闲钱有关。人们投资需求快速攀升,但投资渠道相对有限,特别是在部分二三线城市,正规投资渠道少,投资收益比较有限,但相对来讲,一些民间投资方式收益更丰厚,也更具有诱惑力。特别是,有一种父母是中国式父母,他们有一种观念:今天能自己多收入一点就多收入一点,一则为孩子积累更多财富,二则减轻孩子日后的养老负担。当一个所谓的投资商机摆在他们面前时,许多人难免会为之心动,而当熟人向其推荐介绍时,其防范意识更低,投资冲动会更强烈。更重要的是,这些投资诈骗活动常利用这些人自身的专业劣势,实施诈骗。熟人推荐、专业投资知识欠缺、对以高科技为名的诈骗手法缺乏辨别、防范能力,让许多实施诈骗者屡屡得手。

对这类诈骗活动,许多人期待政府出台更迅速、敏捷、完备的监管和惩处制度,力争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及时惩处类似诈骗活动。但不得不说的是,监管和惩处机制本身存在局限性,这种局限有时候是不可避免的。在诈骗活动之初,因为诈骗活动的本质尚未暴露或者完全暴露,监管机构很难发现并进行监管,而在发现之后进行监管也丧失有利时机。因为危害已发生,监管已无实质意义。而通过刑法手段打击这类犯罪也有局限性,因为刑法介入的时机较晚,往往是在犯罪发生危害后果后,而被发现之时犯罪分子已携款潜逃。其不仅惩罚犯罪分子非常困难,弥补经济损失也很难真正实现。

当然,这样说并不是要为这些监管和惩处机构免责,而是提醒投资者投资活动本身有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在于投资活动本身,而且还在于监管和惩处机制本身的局限性。因此,在进行投资活动时,不能以出了事情找政府、有政府作后盾作为规避风险的手段,当然更不能把希望寄托于这些公司的良言善举,要把风险防范这项工作压实在自己身上,把自我风险防范作为投资的首要任务。投资需慎重并不是一句空话,风险无处不在,看似很远,其实很有可能就近在眼前。

对投资者而言,始终秉持理性、慎重的投资理念至关重要。一方面,要正确认识投资回报问题。通常情况下,投资回报越高风险越高。对投资诈骗活动而言,当回报非常高的时候,往往意味着存在非正常投资陷阱。另一方面,要获取足够的决策信息。对这些所谓的投资公司有足够了解,如公司信息、资质及其风险。不仅如此,投资者对投资模式也要进行全面了解,看清其中存在的风险和漏洞,不能盲目跟风。特别是,要全面了解国家和有关监管部门在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一致的,投资时必须保持足够谨慎。

需要说明的是,理性投资行为的形成需要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健全完善投资顾问制度,发挥好投资顾问制度作用,弥补投资者在投资方面的知识、信息、风险认识不足。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要及时跟进。对于一些新型投资行为,像挖矿行为,政府应当表明态度、拿出方案、制定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使得社会大众可以方便、快捷查询、了解相关情况。三是政府应当加强投资诈骗风险警示工作,通过新闻媒体加大投资诈骗风险教育宣传工作。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