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是烟草吗?

目前,尚未发现有条文明确提及电子烟属于烟草,但在新行业监管标准出台前,电子烟应根据目的解释归类为烟草,严格贯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

 

 

据央视“3·15”晚会报道,打着健康旗号的电子烟产品实际上含有尼古丁等多种有害物质,容易造成尼古丁成瘾。青少年吸食电子烟,将来很大可能会成为烟草吸食者。《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在禁止烟草行业进行商业推广和线上销售的行政监管下,当前电子烟却以电子产品身份进行网络宣传和线上销售,包装宣传成为青少年群体心中时尚的宠儿,一时成为众矢之的。

59日《每日经济新闻》报道称,以微信小程序作为主要销售渠道的电子烟创业品牌产品,涉嫌违反《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平台对其进行下架处理。事实上这并非电子烟互联网销售渠道的首次整治。今年央视“3·15”晚会上曝光电子烟危害后,许多电商屏蔽了电子烟作为关键词的商品搜索,但在舆论风波之后不少电商平台又恢复了电子烟线上销售。

截至发稿前,笔者微信搜索《每日经济新闻》报道中的电子烟品牌小程序发现,不少小程序商城整改后在首页标注未成年人禁用提醒提示的同时,已恢复正常运营状态。电子烟企业能否进行线上推广和销售,在当前电子烟行业监管政策未明确的情况下,其似乎游走在灰色地带,以电子产品姿态野蛮生长。

 

争议焦点

电子烟是否为烟草,成为本次事件争议的焦点问题。电子烟若是烟草,那么微信平台根据国家对烟草行业的相关管理规定,禁止电子烟通过互联网渠道宣传销售理所应当;若电子烟不是烟草,微信平台封杀电子烟销售小程序的做法未免过于严苛。当下,微信及其他电商平台在政策未明的情况下只是对相关电子烟品牌进行短暂整治,并未彻底封杀,其监管态度并不明确。由此可见,明确电子烟是不是烟草这一前提,才能确保电子烟行业监管的合法性和持续性,避免选择性监管运动式监管的尴尬处境。

笔者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发现有条文明确提及电子烟属于烟草,而烟草行业标准中对烟草的分类也尚未将电子烟纳入。但有两份尚未实施的国家标准文本《20171624-Q-456电子烟》《20172264-T-456电子烟液碱、丙二醇和丙三醇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归类为X87,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的范畴。但当前电子烟是否确属烟草仍处在法制空白阶段。

科技发展对法律概念的适用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层出不穷的新事物、新事件,使得传统法治制定的条件式法律难以应对。与电子烟是不是烟草的类似疑问,遍布于社会治理的各个领域。电子烟属性归类问题的实质是:在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时代,立法先天性地落后于社会现实,政府及公共服务机构应如何实现社会治理的连续性?

 

治理之道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治理电子烟行业当前存在的监管难题。

首先,监管机关应提高行政解释能力,把握规范价值目标。面对当前电子烟性质界定的法律漏洞,监管机关并非无能为力。虽然当前的政策法规并未明确认定电子烟属于烟草的范畴,但烟草的概念本身亦存在解释空间。德国法学家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提到,法官进行案件审理时目光须在规范与事实之间来回流转,对规范的解释,有狭义的法律解释”“法律内法的续造”“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三个维度的应对。这些方法同样适用于行政机关,在文义解释无法明确结论的情况下,可透过立法者原意进行目的解释,以填补法律漏洞。国家对烟草的销售采取特殊许可制度,施行严格的经营销售管制,原因在于烟草成分中含有多种威胁人身健康的有害物质,目的在于防止烟草泛滥危害公众健康。传统烟草,事实上也经历了从原始烟叶到加工成卷烟、旱烟、斗烟、雪茄烟等种类增多的过程。随着对烟草的精加工,烟草呈现的形态、吸食方式将更加多元,但这并不影响其被认定为烟草

电子烟使用的烟油本质上是提纯了烟草燃烧中产生的尼古丁、丙二醇、甘油等物质,同样会对吸食者造成尼古丁成瘾,危害人体健康。由此可知,电子烟所产生的社会问题与监管传统烟草的原因如出一辙。从法律内法的续造的维度上看,应将电子烟归类于烟草的一种,纳入烟草监管范畴之中。

其次,完善监管说明理由制度。将电子烟视为烟草进行监管时,行政机关或微信等公共平台下架电子烟品牌小程序时,应当充分说明理由,将前述对电子烟定性的行政解释内容告知相关电子烟企业,并明确整改内容。作为直接处理问题企业的微信平台,应明确告知其违反《微信小程序平台运营规范》的具体条文,有助于问题企业接受处理结果并及时整改。

再次,推进新行业监管标准快速出台。电子烟行业监管标准迟迟未出台,更像是悬在电子烟行业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从当前事件发展看,微信小程序、京东、天猫等平台并未像监管传统烟草企业一样对电子烟进行完全封杀,而是采取折中方式让电子烟品牌在销售页面标注未成年人禁用提醒警示后,继续线上推广和销售。这种监管方式事实上缺乏法律依据,若须对电子烟行业采取有别于传统烟草的监管方式,仍需快速出台相应监管法规。而在此新行业监管标准出台之前,电子烟应根据目的解释归类为烟草,严格贯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

(作者系西南政法大学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