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应纳入立法监管
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立法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认为,作为一种新兴信息传播形式,短视频应用软件应纳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范围,短视频平台从业者应纳入立法草案征求意见和论证咨询范围。
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短视频平台发展迅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今年2月28日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指出,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规模已达8.29亿,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6.48亿,用户使用率达78.2%。可见,未来几年中国网民数量将继续呈不断增长趋势,短视频行业将随之继续扩大在互联网中的影响力。但现有短视频平台监管漏洞明显。首先,审核力度不够。根据2012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确定的“谁办网谁负责”原则,短视频播出平台应肩负审查责任,但庞大的短视频日均上传数量和快速的短视频分享频率,使其内容审核并不严格。其次,短视频平台用户和流量增长呈现粗放式发展。其应用中,频现低俗色情、炫富恶搞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甚至夹杂有侵犯版权、泄露隐私、制假售假等挑战法律底线的内容。再次,短视频分发门槛低,过度依赖算法。短视频平台的内容时长大都在5分钟以内,一部手机即可完成一部短视频的拍摄,演员选择自由,业余专业均可。这使得其制作门槛降低,而算法推荐分发模式的大量应用,又使得对用户持续推送相关内容容易造成用户审美疲劳,甚至存在不良内容和“标题党”内容持续推送。
因此,为规范网络视频行业健康发展,国家相关部门从2007年开始加强了对网络视频业务的监管力度。如2007年12月29日国家广电总局与工信部联合发布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56号令);2009年3月底,国家广电总局又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等。这一系列文件中可以看出,视频网站的监管早已纳入国家广电总局视线范围内。但短视频应用与视频网站的形式和传播过程不同,视频网站的立法不能完全覆盖短视频的监管问题。因此,短视频应用的专项立法亟待解决。
此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没有考量短视频平台在互联网社会中的重要影响力。笔者认为,鉴于短视频应用的巨大影响力和其存在的漏洞、短视频平台的从业人员对短视频具有第一监管权,应尽快将短视频平台纳入立法监管范围,短视频平台从业人员也应纳入立法咨询范围。
(作者系新闻学博士,西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