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背后的“规范宪法学”原理

——读《宪法学讲义》有感

 

林来梵先生的《宪法学讲义》自2011年出版以来,好评如潮,被誉为宪法学教科书的典范之作2018年,该书推出了第三版。全书深入浅出,寓庄于谐,颇有临场感,是读起来颇有趣味的宪法学书籍。

全书基于规范宪法学的独特方法,对宪法学的内容进行了体系化阐述。它针对国内各种宪法学理论做了批判性的学术分析,并就一些具有争议性的议题提出了个人独特的学术见解。其中,作者对德国国法学(相当于公法学,或今日的宪法学)的介绍,对大家研读德国法学家卡尔·施密特《宪法的守护者》的著作,对我国宪法学渊源的梳理以及理解我国宪法学学术史大有裨益。另外,书中还配有不少珍贵照片,如德国著名国法学家拉班德、德国近代国法学大师耶利内克、著名法哲学家和公法学家凯尔森等人难得一见的照片等。

林来梵先生被认为是我国规范宪法学的代表性学者。在本书中,他对宪法规范的阐释尤其精妙。笔者仅以其对一条宪法条文的解读,略谈心得与感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该法条规范牵涉的内容很多,如何为住宅,什么是侵犯,外国人和公民的区别等。林来梵认为,上述条文的含义应当是:国家不应当侵犯公民住宅。此为要求国家不作为的一面。此外,后文又补充了要求国家作为的一面,即向国家提出请求予以保护的权利。林来梵对国家的保护义务,即要求国家作为持谨慎态度。他认为,任何宪法上的权利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而不是针对私人。即该规范规制的是国家。但林来梵笔下的任何”“而不是主要有冲突,他的二元结构国家公民)较勉强。林来梵先生不赞成测字式解读中学语文式解读,喜欢规范式解读,尤其重视规范的原理解读。但笔者认为,面对任何规范,首先要做的是中学语文式解读

笔者认为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不仅仅指国家不能侵犯,也指其他主体(法人、私人等)不能侵犯,甚至还指不能承担责任的动物(如猪、狗等)不能侵犯。动物如果侵犯,可以归责于它的主人。林来梵先生强调规范的原理当然没错,但他受原理主导的思维模式模糊了通常的字面意义,有些为规范而规范。林来梵先生不是不知道私人也不可以侵犯公民的住宅,他只是有种偏见——“二元结构。即使他很清楚宪法只是主要规范国家和公民”“国家自身组织的关系,但他在对规范的解读上却不给宪法的次要规范留余地。因为他已经先有了理论的偏见,所以形成了褊狭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