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确界限才能避免正常娱乐行为“被赌博”
4月10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发布了《黑龙江省公安机关赌博违法行为治安处罚裁量指导意见》,其中规定,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的,将面临罚款,个人赌资在500元以上的,将面临行政拘留处罚。个人赌资在1000元以上的,可处15日拘留,3000元罚款。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他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赌博行为的危害性毋庸赘言,打击赌博也是公安机关的常态工作之一。但在生活中,节假日或亲朋好友团聚时打麻将、打扑克牌等也是一种活跃气氛的日常娱乐活动。因此,明确娱乐与赌博的界限非常必要,以免正常娱乐的人们有“被赌博”的忧虑。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但是,到底何为赌资较大,其并未予以明确。实践中,要么由各地公安部门出台相应的裁量细则,要么由具体的执法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风土人情予以自由裁量。
如此,在实际操作中难免就会出现过于苛刻,随意将正常娱乐行为界定为赌博的事件。如成都就发生过某女士与朋友打“5元钱麻将”被警方拘留15日,后被法院撤销的事件。这样的乌龙,显然既有损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也让公众无所适从。如果将亲朋好友之间的娱乐活动武断地作为赌博来对待和惩戒,显然将使很多人沦为法律意义上的“赌徒”。这不仅会招致舆论抨击,且有违法律的谦抑性,消解法律的严肃性。
由省级公安部门根据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风俗习惯,出台相应的裁量指导意见显然是相当必要。这既让基层执法机关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有所参照,规范执法,不至于放纵赌博行为,也不至于上纲上线地将娱乐行为赌博化,更让当地居民对娱乐和赌博有明确的区分,进而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所预判,不至于在从事正常的打麻将等娱乐活动时提心吊胆,担忧被“赌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