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医疗救治,医生需担责吗?
据《南国今报》等媒体报道,3月17日,在柳州开往南宁东的动车上,乘客陈医生听到车内广播紧急呼叫,同程旅客出现腹痛情况,遂紧急赶往事发现场对其进行救助。但随后发生的事情,让陈医生有些“心寒”——救治行为结束后,列车员要求陈医生出示医师证。陈医生表示自己没有携带医师证,列车员又要查看她的身份证和车票,进行拍照留存,并要她写一份情况说明,留下具体联系方式、签字画押。该事件经自媒体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3月19日,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客运段官方微博发布致歉声明并表示,出示医师资格证并非规定程序,留存联系方式和现场救治情况主要是便于后续医院更好的救治。当事列车员随后电话联系陈医生说明情况并致歉,陈医生表示,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不管在什么样的环境下,依然会义不容辞地救助患者。列车员的所作所为,不仅是工作细致,注意保存证据,更有相关规章要求。根据2003年当时铁道部、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颁布的《旅客列车急救药箱管理办法(暂行)》第10条的规定,医务工作者在列车上对病人进行紧急救治,的确需要出示证件。但不排除列车员及背后的铁路部门,让陈医生写情况说明、签字画押等有“甩锅”嫌疑。当然,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推卸责任并不奏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1条的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现行民法总则第184条也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陈医生是否做了救治行为,以及后续是否出现被救助人损害的后果,铁路部门都具有法定救助义务,医生都不承担责任。
该事件发生后,许多人将矛头指向列车员,批评其推卸责任。但问题是列车员自己也是身处制度结构之中的行为主体,也受到了各种制度结构的制约。笔者相信列车员在上岗前接受过相应培训,也知晓有关规定,但列车员依然做出了这种具有“推卸责任”嫌疑的行为,这说明列车员可能看过很多推诿责任的事情,根据以往的工作经验,他们并不相信这些规定能对自己的职务行为提供有效保护。因此,为避免“可能出现的责任”,列车员不得不让医生签字画押、录像留存以保护自己“不背黑锅”。这其实反映出了一个非常严重的偏差:规章制度在实践中没有落实为真正的责任担当,最终需要好人承担“善良风险”。
这种推诿责任的行为严重背离了党中央的精神。2018年10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工作意见》已将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顽疾作为整治重点。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推诿扯皮、回避矛盾的问题。因此,该事件中,铁路部门单单公布一个致歉声明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理应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指示,在铁路系统内部开展不担当、不作为专项整治活动,使其广大职工树立起责任担当意识,也才能真正让好人不再承担善良风险。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