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小卖部不能一关了之
近日,校园小卖部话题再次引发舆论广泛关注。2019年4月1日起,教育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该《规定》明确,“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有观点认为,校园内小卖部的食品安全没保障应关停。也有观点认为,吃零食是学生的权利,不应搞“一刀切”。笔者认为,关不关小卖部不是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降低校园食品安全风险。
《规定》第1条明确制定该政策的初衷是为了保障学生的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因此,校内小卖部禁止销售“三高”食品、“五毛”食品,甚至直接禁止在校内设置小卖部,可以从源头上切断不安全食品的流入。但许多家长都见过这样的情景:每到课间休息或放学时,一些中小学门口或周边的小卖部里挤满了购买零食的学生。校内不让卖的,校外遍地开花。由此可见,有需求就有市场。仅仅关闭校园内的小卖部,实际是将食品安全风险从校内转移到了校外,此举很难从根本上治理学生购买“三高”食品、“五毛”食品问题。同时,将小卖部从校内赶到校外,不但没有让食品安全风险得到实质、有效的控制,甚至面对校外商家,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更加无力,也无权监管。
目前,部分地方开始尝试对校园内小卖部进行常态化管理,“公开招投标”“不以盈利为目的”是普遍采取的方式之一。如广州市2012年起草制定的《广州市学校小卖部(商店)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2018年进行修订,新版尚未正式施行)曾对竞标者提出了“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规定。但事实可能并不如办法规定的那样,毕竟校园内的小卖部有着特殊经营优势,常常比校外商部具有更强的营利能力。参加招投标的商家以盈利为目的原本是市场规律,其实不必回避。但是竞价招租用在校园小卖部上似乎就有所不妥。此举更加激发了商家的逐利之心。招投标是管理公共资源的重要制度,但将其用在校园小卖部上就变了味。
学生对零食有需求、商家对盈利有需求、学校和主管部门有维护校园食品健康安全的责任,如何平衡三者以实现各方主体的关切,是政策制定者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所关涉利益的大小,此三者之间的价值位阶应该是:校园食品健康安全>学生的零食需求>商家的盈利需求。因此,如果无法实现三者平衡,首先舍弃的应当是商家的盈利需求,即关闭校园内的小卖部。但这又会直接影响学生对零食的需求。如果不想让学生继续去校门口买“三无”零食,就必须为学生提供可靠的零食获取渠道。解决不了学生对零食的需求,就无法真正实现校园食品健康安全。
笔者建议,学校和家长不妨商议出一个“零食列表”,选择一些健康安全的食品,由学校负责进货销售,家长负责监督。这样既能保证校园食品健康安全,又能解决学生的零食需求。可能有学校或家长会说,这样毕竟麻烦。但良好的社会治理本身就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结果,认真参与,才会被认真对待。
(作者系法学博士,暨南大学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