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强制”一词惹的祸
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冯琪雅提出,为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建议恢复强制性婚检,其事关国民整体素质和人民群众幸福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婚检制度是“强制”还是“自愿”,部分民众有误解,有的混淆了概念,有的设定了伪命题,有的因专业用语被“非专业解读”误导。因此,可以说,这都是“强制”一词惹的祸。
学界因为“强制”一词,引发了关于人权是否受到侵害、隐私权是否被剥夺、行政权是否可以“强制”等问题的激烈讨论;民政部门更是因为“强制”一词,在政府权力应当受限、人的自由要得到充分保障、政府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等“现代”价值判断中,被指将婚检作为婚姻登记的前置程序是错误理解适用法律、行政权力干涉公民权利甚至涉嫌侵犯人权,婚检是为了乱收费等。故而主动将“权力出让”,“还权于民”,使婚检成为完全“自愿”的行为;而公众因为“强制”一词,触动了害怕被“强制”的敏感神经,做出了“凡是强制的就必须抵制”的决定,在取消婚检“强制”后,大量婚姻登记当事人不进行婚检,婚检率大幅下降。
笔者认为,在法律对婚检制度做出不同规范的流变中,许多人忽略了法律对行为的引导、评判、教育、示范和行为结果的预测作用,把本是对法律设置婚检为前置条件的正当性、如何平衡公权力和私权利、如何协调隐私权与知情权、如何区分权利与义务等法律专业问题和利益博弈问题的讨论,统统归结为“强制”或“自愿”的讨论。若不使用“强制”或“自愿”作为婚检问题讨论的关键词,而是讨论婚检是“义务”还是“权利”问题,那么其中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等问题则迎刃而解。若大家将讨论重心转变为婚检与否的社会影响、婚检的费用支付、人性化的科学婚检方法、深入细致的宣传引导等,情况会如何呢?其至少充分呈现了立法的伦理考量、谨慎与克制,执法的合理合法、公正公开,守法的自觉自愿、责任担当等。
笔者认为,如果讨论建立在为保护母婴健康、家庭优生优育、提升人口质量、着眼民族未来等目的实现上,法律需要克减一定自由权利,设置适当“义务”来达到目标,就不会出现非此即彼的观点和做法,因为这是利国利民的常识性价值判断。但使用“强制”一词扰乱了讨论场域。查看“强制”一词的词义可见:“强制是指以某种无形或者有形的力量强力约束人或者物。或以这种力量来使人/物执行/被执行某项行动/操作。通常这种行为是执行/被执行的人/物不情愿的(非自然化的)。”因此,“强制”一词的使用,让大家的讨论因对“强制”的反感和恐惧而失去了共同语境平台,偏离了问题本身,呈现出带着情绪的“自说自话”。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会理事,江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