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假药事件”莫让好心医生没好报

日前,山东公安通报,对聊城主任医师开假药问题,依法对陈宗祥、王清伟作出终止侦查的决定。陈宗祥向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并列入医嘱,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未发现陈宗祥从中牟利,与药品销售人员也不存在利益关联,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禹死亡与该药有直接关系。其行为虽属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

此事件简单来说,就是医生为患者家属介绍了购买未经批准的进口药的渠道,后患者因病去世,遂引发医生开假药遐想,并一度闹得沸沸扬扬。如今,在真相水落石出之时,对涉事医生终止侦查的处理也算抚慰了公众情绪,没有让好心为患者推荐药物的医生承担远远超出预期的法律责任。

依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卡博替尼为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而涉事医生为患者家属推荐的药物,则属于通常所言的仿制药。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种药物属于假药,应该予以没收,而推荐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生应该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违规者,可被暂停执业,甚至吊销执业证书。而销售假药行为轻则承担行政处罚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但具体到此事件上来,显然不能简单地用医生开假药和病友贩卖假药来下结论。要知道,通常而言的假药主要指根本没有药效,甚至可能产生副作用的药物。而此事件中的假药则属于法律意义上假药,即未经批准进口而进口的药物或仿制药,而非毫无药效的药物。从这方面来讲,涉事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就小很多。

其次,涉事医生之所以向患者推荐卡博替尼并列入医嘱,目的不是牟利,也没有与销售药物者存在利益关系。其主要目的是治病救人、救死扶伤,使患者的疾病得以有效治疗。也即,涉事医生开具所谓假药的行为不仅没有恶意,反而充满了医者仁心的善意,不该对其倍加苛刻。尤其是,事后的调查也表明,没有证据证明患者的死亡与药物有直接因果关系。

那么,也就不能因为患者的死亡和家属的纠缠而重惩没有主观恶意的医生。据报道,事发后,涉事医生陈宗祥先是受到医院处分,后被暂停执业一年,这样的处罚虽然有法可依,但显然有迫于医闹压力而拿医生开刀息事宁人的嫌疑。公安机关已经认定,转卖和帮助购买卡博替尼的王清伟,虽然从中少量获利,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期望好心而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当事医生,能够尽快回到工作岗位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