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诈骗的刑法规制与防范

据央视新闻报道,哈尔滨的高先生在201810月,将房屋出租信息发布到网上,随后接到一名自称永胜地产公司业务员的电话,对方称可以帮助高先生托管代租,能省去很多麻烦。双方见面后,高先生与永胜地产公司签订了月付款合同,每月租金1100元,租期1年。不料,这样省心的日子刚过了1个月,就发现对方未按期支付房租。得知受骗的高先生随后报警。民警在调查中发现,有同样遭遇的房主共有68位,且都在这家永胜地产公司进行房屋托管。原来,永胜地产公司跟房东签订租房合同时,以月租金1000元至1500元的价格把房屋托管过来,再以月租金远低于市价的500元至900出租,诱骗租户以年付款形式支付租金。民警经过调查发现,嫌疑人一旦收取租金后,便马上将其转移,其涉案金额共50多万元,除部分用于向房主支付房租或修缮房屋外,近30万元去向不明。警方随后以永胜地产公司三名经营人张某、王某、唐某涉嫌诈骗将其依法刑事拘留。

从新闻报道来看,该案明显是三名犯罪嫌疑人有预谋地设立地产公司并对房主实施诈骗。嫌疑人通过签订托管协议,诱骗房主授权其对外出租,以较低的租金为诱饵,并以年付的方式向租户收取租金,在仅支付了首期月租金之后就将款项转移。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且诈骗数额巨大,依法构成犯罪。我国刑法在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规定了作为一般条款的诈骗罪,但同时在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了包括合同诈骗罪在内的多个特殊的诈骗犯罪。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均构成诈骗罪。该案中,嫌疑人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俗称钓鱼合同,即以部分履行为诱饵取得被害人信任,欺骗被害人签订并全部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这种情况属于刑法罪数理论中的法条竞合,在嫌疑人的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文的情况下,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条文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合同诈骗罪的条文,排除对诈骗罪条文的适用。

该案还涉及另一问题,即嫌疑人是以地产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协议的,是否需要追究地产公司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31条规定了合同诈骗罪的单位犯罪并对单位和自然人采取双罚制,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以实施犯罪为目的而设立单位并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不成立单位犯罪,仅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此,该案不存在单位犯罪的问题。

诈骗犯罪是常见多发的财产犯罪之一,近年来发案量居高不下,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也是花样翻新层出不穷。犯罪分子固然可恨,但不少被害人往往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从而有意无意地为诈骗犯罪的完成提供了便利条件。在租售房屋过程中,买卖或租赁双方都有可能遭受中介诈骗。要想有效防范中介诈骗,首先要选择正规的房产中介公司,并做好五个审查:一是资质审查,要看中介公司是否具有长期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合法的营业资质。二是实力审查,尽量选择实力雄厚的中介公司。三是口碑审查,可以在周边的社区论坛看看其评价如何。四是形象审查,不仅要听其言,更要观其行。五是员工素质审查,特别是服务细节的审查。前述案件中,被害人就是因为没有做好审查工作才落入犯罪分子的圈套之中。

在选择正规房产中介公司的前提下,还需要掌握一些具体防范诈骗技巧。一是买卖或租赁双方尽量直接签约并直接向对方履行,对中介公司托管的房屋,务必提高警惕。二是当房价或租金与正常的市场价格存在显著差异时,多半有陷阱,此时切勿贪心。三是在不得已只能租赁中介公司托管的房屋时,尽量不接受季付方式,更不要接受年付方式,这里面钓鱼合同的风险很大。四是要强化防范房产中介骗局意识,不要轻易将有关证件、私章等重要物品交由中介方保管,房款、租金的交接要尽量避免通过中介转交。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农业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