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印章遗失声明: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遗失印章一枚,印章名称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中兴路开源路中心区人防工程项目部(非经纪类合约专用章)、编码:5201029009564。特此声明作废。
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贵州富山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仕兴与被告贵州富山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作出(2018)黔0113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被告贵州富山实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高仕兴支付医疗费7660.6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415元、伙食补助费23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070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1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州富山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请上述被告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贵州齐路诚信贸易有限公司、贵州鸿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绍丽、颜绍俊、全凯、向园园、向小文:本院受理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当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黔0112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贵州美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余贵平、刘明江、胡成明、冯丹、贵州鸿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绍丽、颜绍俊、全凯:本院受理上诉人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当支行诉被上诉人贵州美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余贵平、刘明江、胡成明、冯丹、贵州鸿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绍丽、颜绍俊、全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黔01民终2739号],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2017)黔0112民初14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余贵平、刘明江、胡成明、冯丹、贵州鸿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绍丽、颜绍俊、全凯对本判决第一项、第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贵州美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当支行律师费127735.84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615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4元,均由贵州美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余贵平、刘明江、胡成明、冯丹、贵州鸿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绍丽、颜绍俊、全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钟道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黔2727民初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务团队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与被告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黔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借款本金1200万元并支付利息988091.44元、罚息(自2016年1月28日起以实际欠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89995‰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同时支付复利67629.92元(截止至2016年1月27日,自2016年1月28日起以988091.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9995‰计算至欠付利息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违约金6万元;三、被告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1893883.32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5月13日起以实际欠付垫款本金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14至欠付垫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四、被告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律师费20万元;五、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对被告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U栋、D栋12套房屋(筑房他证云岩字第T1501794号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律师费中10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对被告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贵州省独山县麻万镇经济开发区开发大道(南侧)湘企独山国际商贸城19幢的18套房屋(独房他证独山字第0001552号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三项垫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第四项律师费中2.5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对被告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其位于贵阳市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N栋、U栋的9套房屋(筑房他证云岩字第T1418407号他项权证项下的财产)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三项垫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第四项律师费中7.5万元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驳回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15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979.3元,由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负担10979.3元,被告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18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以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其中22500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提供的抵押物对被告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的部分其中157500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与被告贵州金泰成工贸有限公司、贵州湘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湘企(独山)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不服(2017)黔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河支行提交的上诉状,上诉请求为:一、请求贵院依法对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同时支付复利67629.92元,截止至2016年1月27日,自2016年1月28日起以988091.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89995‰计算至欠付利息清偿之日止)”的判决依法改判,改判为:“同时支付复利2133415.84元,截止至2018年8月21日,自2018年8月22日起以未偿的利息、罚息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11.89995‰计算至利息、罚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二、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何林:本院受理原告杨维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平坝区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刘飞丹:本院受理原告王平生与被告刘飞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黔2730民初1269号民事判决书、督促履行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黄河、黄国富:本院已受理原告杨国兰与被告黄河、黄国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彭园园:本院受理原告贵州福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
贵州弘亚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江瑜:本院受理原告莫从伟与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02民初77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连带支付原告工程款、返还质保金并支付利息。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龚世宽:本院受理原告王守良诉被告龚世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人去向不明,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黔0102民初2414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龚世宽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王守良借款2万元,并从2018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支付上述借款本金的利息,至借款本金2万元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00元,由龚世宽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贵州龙鑫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龙鑫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雷丹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贵州龙鑫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1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贵州龙鑫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黔0111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中乾融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明全: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乾融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明全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贵州中乾融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明全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1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贵州中乾融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杜明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黔0111民初72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银盛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周文艳: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银盛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周文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贵州银盛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周文艳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1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贵州银盛星空科技有限公司、周文艳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黔0111民初958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邓新、贵州驭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新、贵州驭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邓新、贵州驭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1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邓新、贵州驭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黔011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联宇同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阮盛: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联宇同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阮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贵州联宇同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阮盛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1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贵州联宇同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阮盛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黔0111民初95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贵州龙鑫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龙鑫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盛金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贵州龙鑫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1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贵州龙鑫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黔0111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深圳长和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施军与被告深圳长和建工劳务有限公司、郑代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吴振宇:本院受理原告平塘县信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黔2727民初7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贵州世海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荣海):本院受理(2018)黔2727民初1723号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平塘县盛世酒吧、王大齐及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间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法院
陈兴松、陈琪: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安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追偿权纠纷两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吿送达本院(2018)黔0103民初4766、476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冯铁、张青、彭忠友:本院受理原告彭欢诉被告贵州御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冯铁、张青、彭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黔01民初375号,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遇节假日顺延一天)早上9:30在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永权(王鹏)、刘跃兰:本院受理(2018)黔0423民初1625号原告程发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合议庭组织人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风险提示书、作风建设告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间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2019年3月5日09时整(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林炜茂:本院已受理原告金入甫与被告林炜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人员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吴雪琴:本院受理原告贵州和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2730民初5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曹伟:本院受理原告赵志洪、任明胜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8)黔0402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将发生法律效力。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唐洪文:本院受理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13民初26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的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13民初26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龙盼盼、黄肖遥:本院受理的原告干智诉被告龙盼盼、黄肖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黔0111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杨利红:本院受理原告李春平诉你(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02民初5549号民事判决书,自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杨利红: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奇诉你(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黔0102民初5547号民事判决书,自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龙里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北京无忧蚂蚁商贸有限公司、杨莲: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淘金汇快运有限公司诉你们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黔2730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本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州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本报于2018年8月25日刊登的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刘祥兰诉被告吴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30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7)”应为“(2018)”;本报于2018年9月1日刊登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田应平诉被告冯文萍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黔2730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7)”应为“(2018)”;本报于2018年9月1日刊登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杨忠诉被告文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30民初59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7)”应为“(2018)”;本报于2018年9月1日刊登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谭付荣诉被告申高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30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7)”应为“(2018)”;本报于2018年9月1日刊登的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张兴华诉康国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30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7)”应为“(2018)”;本报于2018年9月13日刊登的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朱成林诉康国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30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7)”应为“(2018)”;本报于2018年9月13日刊登的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彭盛彬、罗光泽诉被告张宝宝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30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7)”应为“(2018)”;本报于2018年11月1日刊登的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南昌欣派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宇、余志华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黔2730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17)”应为“(2018)”。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