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需要先“测评”是一种有益探索

    95日,重庆渝中区法院家事纠纷调处中心挂牌。在该院家事审判区,有一处心理咨询室,工作内容主要是通过专业的婚姻问卷,对来进行离婚的夫妻进行婚姻关系的测评。从问卷当中就可以看出他们夫妻的事情,比如一些核心的矛盾和问题出现在哪里。目前已试运营半月,共有10多位公益心理咨询师参与其中,5位经验丰富者轮流坐班。

    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原则,这主要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既有结婚自由,又有离婚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横加干涉。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自由,而是相对自由,如在离婚程序上,尤其是诉讼离婚方面,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条件,并不是一方起诉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就必须准予离婚。

  根据婚姻法,离婚纠纷中,应准予离婚的条件和情形并不多。初次起诉离婚时,人民法院大多不准予双方离婚,而是给双方一个缓和期间。同时,为查清离婚纠纷起因,双方为家庭尽到责任的大小,各自在纠纷中有多大过错,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法官往往需要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甚至双方父母等亲属。也就是说,即便没有所谓的“婚姻考试卷”或婚姻关系测评,法官有职责也有权力查清相关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不像“婚姻考试卷”那么清晰和格式化,却也是查清纠纷来龙去脉时所涉及的。

  那么,当事人对婚姻关系测评试卷的回答情况,以及双方参与调解、庭审过程的言谈举止,往往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的佐证,以便法官或家事纠纷调解人员综合其他证据,综合考量是否应准予纠纷双方离婚。退一步而言,通过婚姻关系测评试卷,也可以让纠纷双方从家庭、伦理道德、责任感等角度出发,珍惜婚姻,慎重离婚,起到挽救婚姻的作用。

  据报道,民法典分编草案也拟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这也说明,对一些地方离婚需要先“考试”的做法,不宜全盘否定。这与其说是创新,不如说是对日常工作中相关工作流程、细节的归纳梳理与整合,且有利于劝导夫妻双方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家庭责任,切莫轻率离婚。

  97日,江苏省无锡市政府在全市召开的科技创新与人才大会上,宣布聘请10位院士担任无锡市的科学顾问,聘期三年。无锡官方称,这是无锡市首次聘请科学顾问,表明这座位于长三角湾区地理中心的城市希望通过“柔性引才”加码创新的决心。(910日澎湃新闻)

  @陆仁忠: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就需要多点“柔性引才”的思维和行动。积极构建人才“引进柔性、使用弹性、服务个性”的生态链,从政策层面给人才创造更好的服务环境和保障机制,是各地方需要不断发力的方向。

  910日,湖南省委、省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明确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施“提篮子”行为。(911日《中国纪检监察报》)

  @沈道远:让“提篮子”的领导干部“丢帽子”,对广大领导干部而言,也是一种警示教育。如果对于领导干部“提篮子”的查处只是“雨过地皮湿”,或者“雷声大雨点小”,不能达到“刺刀见红”的效果,又怎么能够起到震慑作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