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维护执法权威与规范执法并不相悖
公安部日前就《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文件规定,民警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履职、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民警个人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明确,民警在依法履职时,受到暴力袭击,或本人及亲属受到威胁、恐吓、诽谤等10种情形,公安机关应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公权力不受约束,就会成为脱缰的野马,变得非常疯狂,侵害公民合法权利。近些年来对执法权力的约束起到了良好效果,问责成了常态,执法者越来越谨小慎微,公民权利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尊重。但与此同时,警察的执法权威在一些人心目中大为降低,而警察害怕违法者闹出人命,不敢执法,甚至在执法过程中受到严重威胁不敢依法行使职权,让警察执法力度大打折扣。因此,是时候给制度打上补丁,给执法者严格依法行事松绑,从源头维护执法权威,给执法者壮胆,才能有效打击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守护法治正义和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警察执法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警察执法过程代表的是国家法律和人民的利益。蔑视甚至践踏警察执法权威,对抗的不仅仅是警察个体,而是执法警察所代表的国家法律;危害的不仅仅是警察队伍安全,而是整个社会秩序规则、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维护好正常执法秩序和警察执法权威,事关社会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法律尊严。
应该说,立规依法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既是保障警察执法时正确履职和行使职权的需要,更是维护法治尊严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在不让警察承担依法履职中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应注意防范由此可能产生的权力滥用问题。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打造最规范的执法制度和织密权力滥用防范网之余,还应着眼强化作风和纪律建设,打造过得硬的执法队伍,对那些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为幌子而滥用权力的执法者,常态化地按下“依法问责键”,始终套牢依法履职的紧箍咒。说到底,对公安民警依法履职的某些行为“容错”或免责,并不意味着放纵权力,而是为了更好地担责,这也倒逼警察更严格依法行事,提高执法水平。一言以蔽之,厘清执法边界,才能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内,执法的“谦抑”性才能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