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决权”的边界与社区“善治”

——兼议“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争议”事件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边界问题一直是现代社会面临的核心议题。清末严复翻译密尔的《论自由》,中文书名即为《群己权界论》。所谓“权界意识”,就是指一种个人权利意识,要求共同体内部成员相互承认彼此拥有的基本权利,强制自己恪守权界,不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梁漱溟将中国传统社会称为“伦理本位”,费孝通也指出中国社会是“差序格局”的乡土社会,依靠人与人之间的伦理亲疏关系来建构社会秩序。言下之意,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体之间并不存在明确权界意识,公私之间更是缺少清晰边界。

  现代个人权利意识的引入改变了中国传统社会的权界意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与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契约精神、权利观念深入人心,普通民众开始注重维护自己的个人权利,以公侵私在道义上失去了不证自明的正当性。但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并不意味着问题的消解。当个人权利获得正当性以后,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以个人利益为由否决公共利益。这种倾向发挥到极致,就会演变为日裔美国政治学家弗朗西斯·福山批评美国时所提出的“否决型政体”——个人和小集体滥用否决权,以个人权利否决公共利益,共同体内部难以达成共识。很明显,这种公共利益的旁落同样也会使得人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化为泡影。

  这并不是抽象的政治哲学语言,恰恰相反,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分歧充斥在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下面这个案例:2018817日,北京卫视《向前一步》节目报道称,某小区大部分住户都是出入不便的老人,得益于老旧小区整治方案,现在能加装电梯。但加装电梯的工作因一楼住户柳先生不同意而迟迟无法施行。在各种后顾之忧都被解决后,柳先生最终吐露出反对加装电梯的真相:原来他的老伴在20年前身患重病,多亏柳先生悉心照料才得以好转,他担心加装电梯的工程噪音会影响老伴病情,所以坚决不同意。在“个人权利本位”的思维下,媒体截了这段视频,并配上了“为你对抗全世界”的褒义标题,网友对柳先生的行为也是大加赞赏,呼吁“这个七夕,为这份相濡以沫的爱情点赞”。

  如果从“权利优先于善”角度来看,柳先生的行为无疑是正当的。在权利保障这个问题上,并不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社区内部大多数人的福利也并不具备天然的正当性,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来侵害柳先生和他妻子的个人权利。相反,柳先生为维护妻子的身体健康而行使“否决权”的行为反而是正当的,这也就是媒体和社会大众为何对其赞赏有加的原因所在。

  但如果跳出权利本位的思维方式,从城市社区善治角度来看,柳先生的行为就值得商榷。20世纪80年代以来,许多政治哲学家都开始思考“正义能否与善的考量分离开来?”在这个问题上,麦金泰尔、泰勒、桑德尔等人的回答构成了“社群主义”的基本思路,“共同体主义”成为和“个人主义”相对应的思维方式。在“共同体主义”下,个人权利只有放在社群内部的共同体福利维度之上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此时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才能得以实现。正如桑德尔在《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一书中所言,“在政治清明昌盛之际,我们在共同体中能够了解一种我们无法独自了解的善”。

  如果这种观念对应到现实生活中,那么公民以个人权利来否决公共利益的行为就不再具有不证自明的正当性,或者说,公民使用“否决权”这一行为本身也需要设置边界。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引争议”事件中,柳先生的行为就值得重新考量:他有权利在公共事务中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同时也可以对一些公共事务行使“否决权”,这是他的权利。但同样,他的这种否决权也存在一定边界,他应该清楚,个人权利只有在共同体的共同福利中才能得到很好地体现,在个人权利和社区善治之间,还是需要倾向于后者。

  当然,这并不是说,公共利益再次获得了侵害个人权利的资格,也不是说在老旧小区安装电梯的过程中就无需考量公民个人的特殊要求。在这个过程中,依然需要考量公民个人权利,例如对于柳先生所担心的“加装电梯的工程噪音会影响老伴病情”这个问题,就需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比如,可以采用更好的安装技术、更快的安装速度,将噪音降到最低程度;或者给柳先生一定的补助,让他们在电梯安装过程中暂住宾馆。如此,公民个人权利能够得到维护,同时公共利益也得以满足,社区善治、美好生活才能成为可能。

  (作者系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