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水性笔丢了司法公信力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法院官方微博日前发布《关于龙子湖区法院拍卖一支黑色水性笔问题的回复》称,针对该院执行裁定书上出现的拍卖一支水性笔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造成该事件产生的原因是,案件承办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致使执行工作出现失误,已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对错误行为进行纠正。

    一支价值不过块把钱的水性笔,人民法院煞有介事,按部就班地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毋庸讳言,这样的司法拍卖实在是太荒唐可笑,稍微有点常识和智商的人都干不出这样的事。因为一支水性笔在市场上的售价不过块把钱,走司法拍卖渠道进行处理,流拍是必然的结果。

    虽然当事法院事后承认是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的,也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必须看到,“拍卖一支笔”在客观上已经深深伤害了司法公信力,这样的伤害也不是简单的事后纠正就能立即挽回。

    众所周知,我国司法资源本来就非常稀缺,特别是基层法院工作人员本身工作负担比较重,工作压力很大,执法难更是司法领域的一大顽疾。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组织人力、物力、财力对一支价值块把钱的水性笔进行司法拍卖,无疑是对有限的司法资源的一种极大的浪费,也浪费了公共财力,甚至让人不得不怀疑法院工作人员整天到底在干什么。

    再者,从法律角度说,价值不过块把钱的水性笔本来就没有必要进入司法拍卖渠道,可以直接变卖。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同时规定,“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同意变卖的,可以变卖。金银及其制品、当地市场有公开交易价格的动产、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季节性商品、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变卖。”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扶正祛邪、保证社会肌体健康的重要力量。这就要求司法部门、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在日常司法工作中,除了坚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底线原则之外,还必须树立对司法事业、司法工作高度负责的敬畏意识、责任意识,要以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心态和责任感,认真对待每一起诉讼案件、执行案件,把小事做细,把细节做透,不忽略每一道工作环节的细节,不能有一丝丝的马虎大意,切实杜绝因马虎大意而犯下的低级错误。只有这样,司法部门、司法工作者才能担负起社会公平正义的守卫者角色,才能切实确保和增强司法的严肃性,才能让人们看到和信任司法公正性,最终让司法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牢固社会基石。

    总之,司法工作者千万不能因工作责任心不强、马虎大意而犯下低级错误、小错误,进而连累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