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错账问题之启示
据《新华每日电讯》报道,在广东中山市工作的黄先生5月2日通过微信平台关联的银行卡,给微信名为“海阔天空”的表妹转账。但黄先生手误转给了和表妹同样微信名的陌生人A,且一下转了8万多元。第二天早上,黄先生的表妹给他打电话说自己没有收到账,黄先生才发现转错人了。黄先生随即给A发语音微信,A没有接听。没过多久,A还把黄先生拉黑了。接着,黄先生看到A的微信号上写有A的电话号码,就给A发短信,而A只回复了一句“你找错人了”。随后,黄先生多次给A打电话,但A一直不接电话。
无奈之下,黄先生尝试向腾讯客服求助,但对方回复称,“该笔资金已经成功进入对方零钱,资金支付成功后无法撤回,您可与好友联系协商退回”。黄先生只好向警方报案,但警方以“不知道对方的真实姓名和账户信息,不构成立案为由”不予立案,并建议黄先生向法院求助,但法院工作人员说“必须要知道对方真实的身份信息才予受理”。该事件经媒体曝光后,微信名为“海阔天空”的收钱方A主动在微信上将黄先生加回好友,向黄先生表达了歉意,并退回了“误收”的款项。
据媒体报道,类似事件不在少数。这给广大微信用户使用微信转账功能提了个醒:一是添别人微信后,尽快用对方的真名、全名作为备注,倘若碰到重名,应该再进一步注明新添加的微信好友的工作单位或其他易区分重名的个人信息。二是在微信转账之前,要么询问一下只有真实的对方才了解的某些信息,要么打电话或者微信电话,以确认微信确实由对方所登录。三是倘若对方不急着用钱,且自己也有时间给对方转账,尽量索要对方的银行账户到银行进行转账,因为银行为客户提供了实时汇款、两个小时候汇出的普通汇款和次日汇款三种汇款。由此客户可以选择后两种汇款,因为后两种汇款都提示客户在限定时间之内可以申请撤销汇款。四是可以索要对方的支付宝账户,随之添加其账户再为其转账,这时操作页面可以得到“钱将实时转入对方账户,无法退款”的提示,这可以提醒客户在转账之时仔细核准对方的账户信息。况且,在添加对方支付宝账户后,即便没有用对方的真名、全名作为备注,但对方的支付宝名称(昵称)后面的括号里也标注有真实姓名。与微信不同的是,支付宝只用星号(*)隐去了对方姓,显示了对方名,且还提供“点此认证”的选择,点击之后需要输入正确的姓氏才能转账,这样转账就不会转错人。当然,如果客户不选“点此认证”,也可以转账,但是如果转账的数额很大,为了审慎起见,还是建议客户选择“点击认证”这一选项。
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起了较大范围内的关注,造成的影响腾讯客服应已得知。因此,腾讯公司应吸取教训,尽快升级微信软件,继而为客户提供较为安全的转账方式给予技术支持。笔者建议,腾讯公司在升级微信软件转账功能时,借鉴支付宝转账的相关有益做法,在相应的环节,增加督促客户仔细核对转账接收者的信息的功能。微信号码在申请之时,需要填写电话号码,而按照国家的要求,电话号码已实现实名认证,根据这条线索应该可以查到微信号码使用者的身份证信息,这样就可以指名道姓地查到接收黄先生转账的A的信息了,从而挽回黄先生的损失,实现对A的责任追究。
从法律责任上来看,黄先生转的账可视为特殊的“遗忘物”而非“遗失物”,因为黄先生能准确找到“遗忘”到那里(A的微信)、遗忘给谁(A)。A若不接收则视为不“捡拾”,若接收了则视为主动“捡拾”,尽管属于不当得利,但他也有了代为保管的义务,黄先生一旦索要,A应立即归还,黄先生可以适当给A提供相应报酬。但A归还的越晚,其应该得到的报酬就越少,因为他增加了黄先生维护财产的难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9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黄先生向A索要转错款项时,A只要“返还财产”即可不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但如果警方或法院找到A时,那么A就极有可能触犯刑法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因此,A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为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