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让作恶的“熊孩子”承担法律责任很有必要
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日前公开通报称,今年3月30日,女孩张某在等电梯之机,遭男孩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因犯罪嫌疑人在案发时未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尚不够刑事处罚,对案件予以撤销。
近年来,未成年人欺凌、暴力、伤害等事件屡有发生,且多数案件情节极其恶劣,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伤害。但很多未成年施暴者得不到应有惩戒,以致既不能有效抚慰受害者,更不利于维护公平正义。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刑事责任年龄问题,让危害性极大的“熊孩子”受到惩戒。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等特殊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也就是说,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犯有多大“罪行”,均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孝感市公安部门撤销案件并非毫无道理。
现实中,“熊孩子”几乎无需为其过错承担任何后果。这种现象既是对公平正义的严重践踏,更是对受害人的极大不公。要知道,很多未成年人暴力犯罪中,受害人多是未成年人,其身心创伤更重,更难以康复。一味重视对作恶者的呵护而冷漠对待受害人,显然不是人们所追求的法治社会。我们的法律和社会凭什么只保护施暴者而漠视受害人的正当权利和诉求?
必须强调,保护未成年人不是保护未成年人犯罪,而是包含着惩戒、教育、挽救犯错未成年人。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更为迅速,呈现出明显“早熟”趋势。因而,不妨考虑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或者采取折中做法,仅限定于特定暴力犯罪或者受害人为未成年人的犯罪。
同时,有必要赋予学校惩戒权,或者设立专门学校,让收容教养涉罪“熊孩子”落到实处,进而真正做到教育、保护与惩戒相结合,以强有力的措施对“熊孩子”施加心理干预和行为矫正,让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养成规则意识、底线意识、责任意识。这才是既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责,又对受害人负责,更是对整个社会的发展进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