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法律服务要靠补齐短板突破行业制约瓶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商事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随着“一带一路”的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及地区在交通基础设施、贸易与投资、能源合作、区域一体化、人民币国际化等领域陆续展开合作,不管在国内还是国外,这些领域都会遇到诸多法律问题,产生诸多法律纠纷,此时都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予以支撑。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国际竞争国内化”这一格局的深化,未来中外律师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高水平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缺乏,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力较弱,整体水平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实施更加积极主动对外开放的发展需要,是我国软实力的一块“短板”。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多处、大幅提出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对涉外法律服务业给予前所未有的重视,把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重要性、主要措施和根本目的一一突出强调。
随着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特别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为涉外法律服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涉外法律服务如何适应新常态,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成为本应之义,一方面,涉外法律服务新常态首先应强调“适应性”,国内律师一定要牢固树立服务于经济发展、服务于对外开放大局的“服务观”,充分认识法律服务的“从属性”和“适应性”,刻意研究国际经济发展的规律、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及创新为此提供服务的模式。另一方面,涉外法律服务新常态同时应强调“能动性”。律师身处涉外法律服务第一线,不仅满足涉外商事主体及各类其他主体的法律服务需求,而且了解与理解其商务及其他各类需求与诉求,不掌握涉外法律服务的规律,涉外法律服务业将会始终处于“盲目”“盲从”与“盲动”状态,反应迟钝、动作缓慢,做大行业、做强队伍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可以说,从来没有这样一个时代如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从来没有这样一个时代如此重视涉外法律服务建设,中国法学法律工作者们生逢其时,大有可为,也定能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