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的“深情”需依法表达

  编者按:有媒体报道称,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院长曾祥全日前在当地电视台向社会作出承诺:全院干警取消周末、休假,加班加点、抓紧结案。该承诺一出,引发热议。有人夸曾祥全是好院长;有人说,作战式承诺是滥用权力,此举违反劳动法。本报特邀学者探讨。


  近日,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院长曾祥全通过当地电视台公开作出承诺:“全院干警取消周末、休假,加班加点抓紧结案,实现结案数、跑赢收案数。”无疑,法院通过牺牲干警休假时间,致力于及时化解民众纠纷和消解社会矛盾,如此“深情”的司法为民,群众定会拍手称快。然而,当事法院干警难免会有所微词。

  在我国,司法为民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表达,其深层法理依据在于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皆为公共利益的化身。由此看来,通过消减乃至放弃司法公职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尽可能督促公职人员投身于办案结案的司法实践之中,从而最大化地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福祉,符合国家公职人员工作的公益性目的。

  同时,从取消干警休假行为的法律性质看,这种“深情”似乎也应当被善待。就法律性质而言,取消干警休假应当属于内部管理规则。该内部管理规则的初衷是为了解决法院案件数量剧增与积压拖延严重的矛盾。这也是在法律之外为法院干警创设的义务。因此,该举措是司法机关由职权主义走向职责主义的体现,其所体现的服务性以及司法机关露出更富善意的面孔,符合当前司法助推善治的基本趋势。

  然而,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固然需要最快程度地审结案件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正义,但如果以完全牺牲公职人员休息休假的基本权利为代价,这又不符合良法善治的基本要求。具体而言,取消干警休假的行为不但违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的战略部署,而且有违宪法、公务员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除了要求不得对司法人员非法处分外,还要求对司法人员的权利加以保障。对此,我国法律对公职人员休息休假的权利保障做了明确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公职人员作为劳动者的组成部分,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因此,悍然取消公职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违反宪法关于休息休假的相关规定。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76条第2款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曾祥全公开承诺时要求全院干警取消休假,但未谈及相应补休内容。这违反了公务员法有关公职人员休假的基本规定。

  据《重庆晨报》报道,在媒体随后的采访中,曾祥全意识到“深情”表达的不当或违法之处,表示“鼓励干警加班,但不强制执行”。但在科层制的管理体制之下,领导的“鼓励”无异于先前的强制性命令。因此,其“鼓励”实质仍然是难逃强制之嫌,也依然存在侵犯公职人员休息休假权利的法治风险。

  到底应当如何协调“深情”司法为民的时代需要和公职人员休假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呢?笔者以为,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司法为民的“深情”应当予以鼓励。这符合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的精神要求。其次,司法为民的“深情”应当依法表达。倘若取消干警休假的规定需要继续推行下去,那么该内部管理行为也应当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这样一来,增加补休的相应规定将是必然选择,取消干警休假也将因此于理于法皆有据。

  (作者系法学博士,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