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车停车费交管承担”是必要纠偏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安部近日修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于51日起施行。新规定明确,对因扣留事故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明确由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但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费用除外。对需要进行事故检验、鉴定的,规定检验、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不得向群众收取。

  上述两条新规定,旨在规范事故处理收费、减轻群众负担,期待能够真正落地。

  实际上,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交管部门是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停车费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初次鉴定、检测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重新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也不能向当事人收取事故车辆检验、鉴定费。然而,不少地方交管部门利用群众对这些规定不知情,加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普遍要求当事人交了停车费或事故检验、鉴定费才能把车提走。这无疑是乱收费。

  对于这种乱收费,地方交管部门的辩解理由往往是,扣留的事故车他们不可能自行保管,因为他们没有建设专门的暂扣车辆停放场地,而是委托经营性的停车场保管,向扣留事故车辆收取停车费,是不得已而为之,有的还会直接推脱给社会停车场。收取事故检验、鉴定费,也基本是自身没有检验鉴定机构与设施等理由。事实上,从行政强制法等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交管部门自行保管、自行检验鉴定,还是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进行,均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停车费与事故检验、鉴定费。这是需要大力明确的。

  对于行政执法部门的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交管部门承担扣押事故车的停车费、检验鉴定费,无疑契合公众期许,不仅有利于减轻民众负担,也有助于树立交管部门公平公正的执法形象。希望执法费用政府承担的举措,能够推至更多的执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