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时代反腐提供更有力法治支撑

  4月25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本次修正草案虽然不涉及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修改,但多处修改还是剑指反腐,进而为新时代反腐提供更有力法治支撑。

  首先,是围绕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起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国家监察委的建立及监察法的通过,宣告了新反腐体制的诞生,基于侦查权限的转变,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必须建立起相应的衔接机制:

  一方面,随着反贪反渎及预防部门的整体转隶,检察机关实际并无对贪污贿赂等案件的刑事立案及侦查权,同样这些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规定及措施也不宜继续保留,包括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等等,也需进行一并调整。

  另一方面,关于监察委员会的案件办理权限及与检察机关侦监、公诉部门的相关对接措施也必然予以完善,从而搭建起监察法与刑诉法的桥梁,为下一步监察委员会办理报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等制定相应程序,为新时代反腐提供程序保障。

  而本次修正草案中的一个重大亮点则是建立对潜逃贪官的缺席审判制度,继新刑事诉讼法增加对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后,此次所提出的缺席审判制度,有助于完善对潜逃贪官的刑罚权,为强力反腐、境外追逃再添法治利器,有利于强化打击腐败力度,实现惩治腐败的刑罚目的。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反腐效率,能够改变以往对长期潜逃、无法追捕贪官只能中止侦查的被动局面,防止悬而不决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依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内容,如被请求国对外逃贪官相关财产没收后,请求国依据生效判决,能够提出将所没收的资产返还请求国的要求,不仅丰富境外追逃的手段,也有助于挽回国家损失。

  不仅如此,基于我国与一些国家及地区间所签订的刑事司法合作及协作协议,生效判决具备更广泛的适用性,相关协议中关于对生效刑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款,将会让这些外逃贪官因有罪之身惶惶不可终日,必然寸步难行。

  但需注意的是,构建潜逃贪官缺席审判制度的同时不能忽略人权保障,相关保障不可缺位:首先,需严格界定狭义缺席审判适用条件,将其限制在贪污贿赂犯罪领域范围内,防止缺席审判适用范围扩大化;其次,要构建缺席判决的救济程序,提供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建立起诸如委托辩护、法律援助等机制,保障潜逃贪官及其近亲属的申辩权、应诉权,针对违法违规办理的申诉权及对生效判决的上诉权。毕竟,“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