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权”走出尴尬离不开制度先行
近日,厦门市规划委印发《厦门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及《关于在规划管理中实施建筑物日照分析的通知》,进一步细化了日照分析对象及日照标准,以保护市民的“阳光权”。《管理规则》明确,新建住宅建筑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应不低于3小时。这将大大保障普通居民在生活学习中的“阳光权”。
透过居民讨要“采光权”“通风权”的案例,从中不难看出公民的环境权利意识正在觉醒。但现实情况是,“阳光权”诉案若想有一个圆满结局,仅凭法院司法审判的一已之力是远远不够的。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公民的“阳光权”正遭遇维护和伸张的尴尬。一方面,政府规划或城建部门或是审批规划不尽合理,或是对违章建筑制止不力,待到违章建筑建成后再行补救早已为时已晚,错过弥补的最佳时机;另一方面,房产商为了牟取暴利,对明知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违章建筑,却仍在软磨硬抗,强行施工,只待房屋建成卖出后,钱一到手,溜之大吉,对日后可能发生的“阳光权”纠纷不管不顾。
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阳光权”诉案仍面临着两个方面的难题:一方面是界定侵害方和受害方在法律上的责任和权利较难。界定侵害方所负的法律责任,涉及侵害方在多大程度上负有赔偿责任,在多长时间内以何种方式进行赔偿的问题;界定受害方法律上的权利,涉及其在多大程度上有要求赔偿的权利,以及以何种方式获得赔偿。另一方面是环境损失和经济损失计量较难。通常情况下,受不良环境损害的受害人分布较广,且受害程度也不一样。这就给界定受害人及损失增加了难度,也使对环境损失进行评估成为新的课题。
现在的问题是房地产商为了自身利益,往往会想方设法去更改原先的规划,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既有开发商不择手段牟利,更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规划执行不力,行政不作为有关。因此,从强化行政管理看,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进一步加强对规划行为的管理力度,对政府规划审批环节予以公开,理顺公民申诉、复议等行政救济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全程监督;二是实行规划责任制,对因徇私舞弊或怠于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由政府规划部门予以赔偿;三是加大对房产开发商的监管力度,严查违章建筑,对于一贯违法或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取消其市场准入资格。此外,对于环境权遭受侵害的一方平来说,应当注重“提前量”把维权的着眼点放在“事前预防”上,而不应该把维权寄托在“事后胜诉”上。让法律充分发挥事前的预防和制止功效,而不能仅靠事后执行判决来发挥法律的威力。只有这样,公民的“阳光权”才有望走出尴尬的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