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决生效
本报讯(记者戴朋文 □时满鑫 王俊阳 尤志春)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岛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宣判,判决被告高某某、俞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修复涉案被污染的土壤;逾期未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16.52万元;被告高某某、俞某某交纳鉴定费3万元。二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的依法判决,标志着青岛将进一步加大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据了解,该案是青岛法院审理的首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青岛首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青岛中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益诉讼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高某某、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被告高某某、俞某某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事实及损害后果、二被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等进行了审理。
公益诉讼人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主张被告高某某、俞某某将未经环保处理的盐酸污水直接排放,已溢流或渗漏至地下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被告高某某、俞某某对公益诉讼人主张的事实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评估高某某、俞某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可量化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公益诉讼人及二被告对该评估报告均无异议,法院综合本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确认本案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为16.52万元。此外,被告高某某、俞某某还应承担鉴定费3万元。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