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召开涉“三期”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情况新闻通报会

  本报讯(记者赵春艳 实习生尹振勇)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从“单独二孩”过渡到“全面二孩”,准备再次生育的家庭不断增加。针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较易发生劳动争议的实际,为保障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二中院对近年来审理的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建议。

  2015年至2017年,二中院共审理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争议案件59件。其中,2015至2016年呈增长态势,2017年明显下降。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率占85%以上。

  根据调研发现,案件纠纷类型中有用人单位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在“三期”期间期满而用人单位未依法续延至“三期”期满等类型。其中,用人单位未依法续延至“三期”案件占全部案件的30%左右,在已审理案件中,女职工胜诉率为100%

  据介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类案件中,用人单位常常是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解除理由,如因劳动者未请假,以连续旷工或累计旷工达到一定天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调研结果显示,这类案件案发原因往往是用人单位为降低成本无视女职工权利保护,以及女职工“三期”期间长引发争议等。为此,北京市二中院针对用人单位及女职工个人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首先,用人单位应充分尊重和理解“三期”女职工的各项权益,严格依法予以保障。其次,女职工应提高法律意识,熟悉自身权益以及救济途径。再次,劳动行政部门应继续加大对用人单位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稽查力度。另外,有关部门应制定切实可行政策,促使用人单位自觉地保障“三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