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定义涉黑问题法治解决途径

  编者按: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引发广泛热议。本报特邀学者探讨。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国家针对社会黑恶势力从过去10多年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变成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一重要战略布局“一字之差”的演变,使其内涵从广度、深度和力度上均得到升华。“扫黑除恶”是党和国家在新形势下对涉黑问题法治解决途径的重新定义。它标志着我国前所未有地直面涉黑犯罪毒瘤,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雷霆万钧之势排查所辖区域的“黑势力保护伞”“腐败苍蝇”,扫防结合,除恶务尽,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聚焦涉黑涉恶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有利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加强党在政法工作中的绝对领导地位。黑恶势力不除,则社会大局不稳,政法工作难以清明,致使党和国家的治理根基不牢固。地方黑恶势力盘踞致使部分地区始终得不到有效发展,中央投入的用于振兴区域发展的财政拨款化为虚无。应该说,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与此息息相关。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建设基本完备,具备了严惩涉黑犯罪的法律依据。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联合出台了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主要政法部门通力配合打击黑暗势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将有助于中央权力直面基层黑暗势力,一方面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反腐败,另一方面深入铲除基层组织中的“毒蝇”,将扫黑除恶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结合起来,推动营造良好的政商环境,牢固党的治理根基。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始终坚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来保障人权,有助于不断增强人民的安全感,提高人民的幸福指数。“扫黑除恶”行动不仅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不仅是对党时刻紧密联系群众、依靠群众的基本要求,更是对党和人民群众携手打击“恶霸”“毒瘤”的重要契机。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召开全国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电视电话会议强调,要将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治安全、把持基层政权、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跨国跨境等十类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党和国家绝不姑息困扰人民生活、欺压残害百姓的涉黑犯罪,这些百姓深恶痛绝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党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有助于精准打击一切与人民利益相背离的黑恶势力犯罪,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真正让老百姓拥有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

  “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推动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黑恶势力相对过去更为隐蔽,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经济实体存在,甚至通过网络犯罪,犯罪后果影响恶劣。对于合法公司要注重保护其权益,仅针对披着合法外衣的由黑恶势力把持的企业予以严惩。笔者认为,值得注意的是,扫黑除恶并不是对所有参与人员采取同等打击力度,而是有针对性地、一分为二地将犯罪对象予以划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他参加人员要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铲除黑恶势力的犯罪经济基础,将对犯罪分子的审判权完整地保留给法院,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使法院最终行使国家的审判权,切实消灭冤假错案,使每一个涉黑涉恶的犯罪分子都得到与之相应的刑罚。

  最后,“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深远意义绝不单纯仅指除去黑恶势力,这一重要决策还有助于整顿基层吏治,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其是稳固基层政权的重要途径,是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力举措。此外,以法律为依据惩处祛除蚕食社会已久的黑恶蛀虫,也有助于培育法治意识使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扫黑除恶和反腐倡廉的双管齐下将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肃清障碍,有利于早日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作者分别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治评价与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