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邪教案件

  本报讯(记者陈创中 通讯员海峰) 近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和赵某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查明,被告人李某2016年在其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的某住处,使用电脑、打印机等工具打印邪教宣传资料,在被告人赵某协助下将资料剪裁,并在附近向社会群众宣传邪教。2016年,被告人赵某把从东莞兑换来印有邪教字样的纸币,存放在其位于花都区某小区的住处,用于宣传邪教。2016年2月至11月,被告人赵某拨打自动电话宣传邪教,共计拨打4394通电话。

  2016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分别在二人住处,起获邪教书籍、传单、光碟、录音带等邪教宣传品若干。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利用拨号软件拨打电话宣传邪教,同时为传播而持有印有邪教字样的人民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被告人李某为了传播而大量持有、少量制作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若干规定,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经过1年时间的教育转化,被告人赵某、李某对邪教本质已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彻底与邪教组织决裂,明确表示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确有悔改表现。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庭上认罪悔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花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二人从轻处罚,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