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新规适应婚姻关系时代新特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这个仅有4条的司法解释,主要目的只有一个,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近年来,最高法在2003年12月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引来诸多争议。24条之争,表面上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之争,更深层而言,则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实质利益之争。在之前的规则中,除非配偶能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了相关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务人与配偶约定了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对此明知,否则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客观来讲,相关规定在制定时符合当时的婚姻关系时代特征,不仅有着理论支撑,也有着客观需要。彼时,婚姻关系以及婚姻法理论均较为传统。夫妻之间的个体性并不强,组成经济共同体。在传统婚姻法理中,夫妻关系通常被类比为合伙关系,他们所创造财富、所取得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承担债务一般则视为共同债务。制定相关规则的直接动因更在于为了避免某些夫妻恶意逃避债务,合谋“假离婚”,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归于另一方,损害债权人利益。
随着时代发展,夫妻之间的个体独立性不断增强,“家庭收入共管共支”的传统婚姻模式越来越少。同时,随着杠杆进入借贷领域,投资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这就时有造成,配偶并未享受到一方投资带来的“共同财产”,却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受了天文数字级的共同债务。更重要的是,在原规则下,出现了一些人伪造债务、虚假诉讼,借第三人之名讹诈前配偶的情况。
实际上,任何立法模式都是在冲突的价值间作出抉择,保障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或许就要牺牲另一部分人的利益。立法智慧正在于两害相权取其轻,同时比较潜在的利益受损者谁更容易得到救济。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上,价值取向应更侧重保护非实际借款的配偶一方。
债权人的利益可以通过其自行要求夫妻双方在借条上共同签字予以保障,即便夫妻规避债务,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撤销之诉维权。而对于那些并没有享受到借款权利的配偶一方,她(他)们防不胜防,几乎没有任何途径保障自身利益,甚至在离婚后,还将随时被渣男、渣女们拖入还债的深渊。
在这种背景下,最高法院考虑到了婚姻关系时代特点以及相关案件审理中的新情况,于2017年对原规则进行了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此次,又专门出台司法解释,规定更加明确。可以说,这种规则重塑、价值重构,不仅可以让人们在婚姻中更加安全,避免在婚姻中遭遇无妄之灾,更能让人踏实地享受婚姻生活,无须陷入相互猜忌的惶惶不安中。而婚姻正是社会整体关系中的基础细胞,我们有理由相信,新规必将在维系社会安全、稳定中发挥出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