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诉权滥用的规制

  距2015年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已近两年,基本解决了“立案难”问题。但伴随着受案数大幅增长,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滥用诉讼权利问题也逐渐凸显。笔者认为,在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同时,应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甚至对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采取经济、法治手段进行制裁和限制十分有必要。

  诉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民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是公民其他宪法权利的重要保障权利之一。依据《宪法》规定,公民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和国家利益为界畔。滥用诉权往往造成虚假、无益诉讼,侵害国家法律和审判权,浪费审判资源,剥夺他人合法行使诉权的权利和机会,背离“任何人都不应从不当行为中获取利益”的原则。如何既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又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笔者认为可以做好四方面工作:

  第一,做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和宣传。当前,包括人民调解、专业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机制都是化解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但这些措施“知名度”不高,公信力不强,纠纷发生后,许多群众首先想到的是找法院解决问题。人民法院本来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却在很多当事人眼中成为第一道屏障。因此,有必要建立和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各种有效途径,加大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机构性质、特点、优势和场所,不断提高非诉讼机制在群众中的知晓度,一旦发生纠纷,群众才可能想到利用非诉讼机制解决纠纷。同时,还应建立合理的诉调对接机制,加强法院与社会调解组织的沟通交流,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之间无缝对接、良性配合,从而实现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之间双向转交。另外,有必要加大对该方面的经费保障力度,确保正常运转,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打造过硬队伍,以保证有人可用,有问题能“拿得下”。

  第二,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引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领域引入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诉讼法律发展的必由之路。其目的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来加强法官的职权作用。对当事人的对抗方式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将其引入民事诉讼可以对滥诉行为进行有效规制,使诉讼过程净化。

  第三,修改现有《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提高部分诉讼案件收费标准。首先,应适当提高诉讼收费标准,抬高进入司法程序的门槛。其次,现有收费办法,未明确律师费用的承担,使判决无依据,应予以明确。再次,可增加如被法院认定为滥用诉权,费用的承担问题,如必要的差旅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等。

  第四,建立诉权滥用赔偿制度。当事人虚假诉讼、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的,人民法院在不予立案、驳回起诉、不支持诉讼请求、判决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同时,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2条第三款、第112条第二款、第11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5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等规定,责令向对方当事人支付因此而支出的部分或者全部合理费用。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本文指导老师为西北政法大学安子明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