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企高管首先应是好的职业经理人
2017年12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8日)公开征求意见,拟进一步加强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管理。强化监管这一举措,早在2017年上半年已出现端倪。其时,保监会对外发布《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明确表示,将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进一步明确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情形。
该通知提出,要建立保险公司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此次,意见稿也体现了这一重要思路:帮大家管理风险的险企管理人,首先应当是好的职业经理人。他应当具备较好的教育背景,在相关行业有过比较长时间的管理工作经历,还应当没有前科——这既包括违法犯罪行为,也包括监管层认定的“不当”行为,他还应当知道守好边界,不应当逾越自己负责的领域,兼任其他领域的工作。
用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的话说,应当“让具有风险意识、工匠精神、创新精神和稳健经营的保险企业家大有作为”。意见稿对保险公司职业经理人任职资格明确提出了五点要求:
一是险企高管应当具备学历和相关任职经历。他们要么应当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要么应当从事保险、法律、会计、审计工作8年以上,或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才能在险企任职高管。如果要任保险公司董事长的,还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董事和监事也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这就避免了一些空降保险行业、外行指挥内行的情况。
二是有过前科的,不得担任险企高管的情形。如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申请前2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涉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受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在保险领域实施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等。这让那些曾经有过职业污点的“资本猎人”不再染指保险行业。
三是除前面谈到的犯罪违法失信人员外,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认定某些人为高管的不适当人选。意见稿规定,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如策划、组织、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5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到2次;5年内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监管函累计达到3次,或者3年内被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在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等。
四是明确规定保险高管不得身兼多职,应当尊重险企内外的防火墙。比如,不允许同时担任2家保险公司董事长,不允许其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允许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机构内3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该规定表明兼职并不是能者多劳,有时兼职可能是保险公司内部的风险隔离。这可能蕴含风险,应当予以规范。
五是恪守合格职业经理人的底线,对于自己的履历应当诚实负责。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意见稿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任职资格申请,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对该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而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撤销该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的申请。
由此可见,监管层一边加大对法人机构和公司主要负责人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另一边也在从源头将那些真正的职业经理人引入险企高管行列,旨在全面加强监管的同时,打造出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险企高管队伍。用保监会副主席黄洪的话说,这些为大家管理风险和财富的人,应当“常怀敬畏之心。要敬畏法律、敬畏市场、敬畏道德、敬畏人民,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
(作者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经济学博士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