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及适用

  作为消费维权的重要补充,我国目前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不作为的诉讼请求”“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等5种类型。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是对经营者侵害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而发起的公益诉讼。日常生活中,有毒食品、有害药品等造成的损害事件时有发生,但作为个体的消费者或因损害较小而缺乏起诉动力,或因实施诉讼的现实困难而放弃索赔,导致违法经营者逍遥法外。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作为消费维权的重要补充,将为消费者的集合性权益提供保护,可以达到净化市场环境的效果。但公益诉讼不同于个人的私益诉讼,在诉讼请求方面当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中心,对其诉讼请求的设定有必要进行深入探讨。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定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尚属于新鲜事物,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了公益诉讼制度,将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纳入诉讼范围。立法机关之后继续进行制度建构,形成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法律体系。例如2013年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2017年再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机关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程序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

  至于请求权类型在内的具体诉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做了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3条的规定,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可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原告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可以主张无效。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类型

  诉讼请求,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益的主张。此处的实体权益可以是请求对方履行一定的义务,也可是对某种法律关系的确认。笔者通过检索5年来媒体报道的相关案例发现,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主要有以下5种类型:

  第一,不作为的诉讼请求。不作为之诉,又被称为禁止之诉,意在制止经营者继续实施不正当行为。例如2014年12月,浙江消保委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交消费维权民事公益诉讼起诉状,就实名购买火车票遗失后强制补票问题,请求法院判令上海铁路局立即停止其“强制实名制购票乘车后遗失车票的消费者另行购票的行为”。不作为之诉指向未来损害之预防,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较为常见。

  第二,作为的诉讼请求。作为之诉,是请求判令经营者实施一定的行为。例如2015年7月,上海市消保委就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安装情况不告知、无法卸载等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将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所销售智能手机外包装或说明书中明示手机内预装软件的名称、类型、功能、所占内存”,同时,“被告为其所销售智能手机内预装应用软件提供可直接卸载的途径”。作为之诉,除了要求经营者采取措施积极来消除侵权状态外,也可以是要求经营者赔礼道歉,以承担人格性的补偿责任。例如2016年8月,吉林省消协采纳长春市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将触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的韩某等3人诉至长春市中级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第三,确认无效的诉讼请求。在消费领域,经营者常用不公平格式条款来侵害消费者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而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正好用来清理消费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例如,2016年9月,江苏省消协就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格式合同(户表用户)约定违约金过高问题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户表用户)第7条第二款第一项条款无效。这一诉求目的在于确认消费者和经营者间不存在这一法律关系,判决结果具有形成效力,将扩张至所有消费者,属于形成之诉。

  第四,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请求确认经营者的行为违法,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并无履行义务的内容。例如2016年7月,中消协就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向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其中一项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雷沃重工违法、违规生产和销售的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欺诈行为”。该诉求虽然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中没有列举,但涉案三轮摩托车正在市场中流通,被不特定的消费者购置使用将不可避免,通过公益诉讼确认违法,将有利于消费者在后续的私益诉讼中得到赔偿。

  第五,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中请求损害赔偿,是为了对过去的损失进行填补,通常需要考虑起诉主体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目前争议较大。《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目前没有规定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实践中已有数起案例。例如2017年3月,广东省消委会对检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李某文等食品犯罪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此案中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以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嫌疑人20人承担赔偿金1006.2万元。2017年10月,广东省消委会就彭某胜等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盐产品,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四宗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赔偿金共计1480243.4元。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的适用

  《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解释》对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规定,分为预防性责任和人格性恢复责任。笔者检索媒体报道的案例发现,所涉诉讼请求大多也能相对应。不过,司法实践比制度规定更灵活、丰富,损害赔偿、确认违法等在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的责任形式,也正在进行探索。

  对此,笔者认为,消费领域中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交错,个人利益理应由受害者自己请求赔偿。公益诉讼是以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受损为特征,作为集合性的整体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也是需要有关机关和组织下大力气去修复消费市场的秩序和环境,允许有关机关和组织通过提起赔偿之诉来恫吓与惩罚被告具有公益性,应当支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16条关于诉讼请求的规定,就明确列举了“赔偿损失”。从解释论上看,司法解释对民事责任进行列举之后,加了“等”字,这里的“等”是等外的“等”,是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请求权类型扩张预留空间,并没有排除经营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在国际上,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也开始施行赔偿型消费公益诉讼。例如法国消费者团体为保护集合性的消费者权益,就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法院的赔偿金额以往通常为象征性的1法郎,但近年来也有法院判决给付较高赔偿数额的案例。至于赔偿数额的认定,因为是集合性利益受损,就不能简单地以各消费者所受实际损害来计算。虽然计算较为复杂,但并非没有办法,可借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的规定,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数额作为损害赔偿额。考虑到行政执法中违法成本低、侵害公益屡禁不止的现实,为加强公益诉讼的威慑力,除了损害赔偿之诉,在时机成熟的时候,还可构建不法收益收缴之诉,即允许原告请求判令被告上缴其非法经营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润,借此根除违法经营者的经济动机,防止其再犯。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