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应关注个案公平

专家学者在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研讨会上提出

  本报讯(记者孔令泉 □叶佩源) 近日,在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上,一些国内专家学者对国家赔偿法实施20多年的现状和存在的困境展开研讨,并提出对策建议。

  据悉,国家赔偿法于199511日实施,201311日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随着近年来一大批冤假错案被纠正而获国家赔偿,该法越来越被社会关注。

  浙江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江勇分析指出,20多年来,国家赔偿实务的总体特点是,数量在波动中上升,类型复杂多样,赔偿义务机关分布相对集中,赔偿金明显增多,社会关注度高。国家赔偿案件面临的主要困难有:司法环境改善难,赔偿请求人服判息诉难,司法赔偿追偿难。而改善国家赔偿实施现状的切入点可能是制定单独的刑事冤错案件补偿法,扩大赔偿补偿范围,提高赔偿补偿标准,完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加强法院执行赔偿立法,制定追偿追责的实施细则。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蒋成旭认为,我国的国家赔偿,表面上是缺乏弹性的基本补偿,但实际上不缺乏法外协调补偿,在正式制度之外补偿数额巨大。各个制度之间都有一个基本要素:议价。德日美等国家采取正式议价,我国是非正式议价。但在非正式议价过程,立法上需要提炼出怎样的原则和规则才能实现公平正义?或者是否能够设计这样的制度,既能避免资本主导议价过程,又能兼顾弹性。

  在浙江财经大学教授张旭勇看来,在法律实施中更应关注公平性问题,因为公平性是个案问题,赔偿的充分性是立法问题。具体实践中,确赔合一还是分化?法律并不明确,影响诉讼救济。而且法律责任的承担也存在问题。解决追偿难的办法是,赔偿义务机关或财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定期公开赔偿信息;让赔偿义务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必须作出决定,不追偿也要作出不追偿的决定;受害人在获得赔偿之后,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机关启动赔偿程序,因为当事人是最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并且有改变追偿程序利益不对称结构的积极性。

  随着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精神抚慰金不断得到重视,但因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的差距存在各地高低不一,甚至差异巨大的问题。最高法2014年出台《意见》规定,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

  复旦大学副教授杜仪方发现,最高院不超过35%的赔偿是在浙江叔侄案后提出的,但是在审判该案时适用了45%,后来也普遍适用45%。不知当时在审判过程中基于怎样的考量来界定精神损害的程度?当前国家赔偿标准全国一刀切,并且标准过低,为何在两次修法之后也没有改进?

  据浙江省高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江勇介绍,关于45%的比例问题,当时的情形是民事赔偿不超过10万,实践中不能超过20万,但有这样一个规则:赔偿金是限制人身自由1倍以内,50%上下浮动。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就参照这一规则确定了45%。江勇认为,关于赔偿金低的问题,与立法时的指导思想有关;每个人的生活水平不同,同样金额的赔偿、补偿对每个人并不是等价的,个案公平确实需要进一步关注。

  有专家学者指出,赔偿和追偿是两种法律关系,若受害人在得到赔偿后还能启动追偿程序,将两种法律关系联系在一起是否有些草率?对其请求,行政机关是单纯的受理还是具体的行政处分?也有专家认为,从追偿的要素来看,受害人最了解追偿的情节,且在追偿中设有投诉举报制度,因此追偿不是行政处分,而只是对赔偿程序的一种补充。

  浙江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章剑生指出,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们国家在国家赔偿之外,少了一块损失补偿,两者的区别在于,补偿是结果导向的,无论程序是否合法,只要结果出了问题,就要承担责任。按照我国目前国家赔偿法的制度设计,能否分成补偿与赔偿两部分,是值得讨论的。另外,在国家赔偿的个案处理中,如何平衡公平性与充分性之间的关系也是值得考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