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稿明确了法律要求公开的信息
编者按:近日,民政部公布《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月13日。本报特邀学者探讨。
慈善组织的公益性,决定了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活动信息在内的信息都属于公共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政府也应当对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严加监管。
日前,我国民政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共计25条。它规定慈善组织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开募捐活动信息、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等均须公开。笔者认为,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我国《慈善法》第72条规定的要求慈善组织公开国务院、民政部门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两大亮点
就具体条款来看,笔者认为意见稿有两大亮点:一是第3条规定的慈善组织必须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二是第5条规定的慈善组织必须公开领取薪酬最高前五位人员的职务和薪酬。
就第一点而言,笔者认为,慈善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时间节点应当明确,建议于每年1月15日前向社会公开。同时,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审计报告也应当公布。
对于第二点,还应明确违反此条的处罚措施。笔者认为,可以按照《慈善法》的规定实行双罚制,即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各要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但应当规定公开这一基本信息的时间节点,建议同年度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节点相同。
应与现有法规文件保持一致
整体来看,笔者认为,意见稿并没有区别对待不同类型或不同规模的慈善组织,只是特别强调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意见稿第12条规定的慈善组织应公开重大变更的信息,不应仅限于重大资产变动或者开展重大投资活动信息,要求在发生后30日内公布的期限较长,第13条至15条规定的30日期限也有类似问题。笔者建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公开以上信息。
另外,意见稿第21条针对信息公开不力的投诉、举报的方式应当更加明确,建议可建立类似于“慈善问政”“慈善投诉邮箱”等多元化的慈善问责机制。第23条规定了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但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情形的,或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建议适用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的处罚,以此来强化政府监管力度。
第24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记录慈善组织的不良行为,并实施联合惩戒。这一条可以走得更远,不仅要记录慈善组织的不良行为,还应包括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及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慈善组织直接责任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惩戒。建议建立慈善黑名单制度,并将处罚措施与惩戒情况一并公示。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因此,笔记建议,为认真贯彻中央这一决策,意见稿应当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服务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三大条例等既有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旨在保障公平竞争的自由公益市场,而不仅仅是强化政府对慈善组织的监管。因为任何慈善立法都是为了促进行善的权利或自由。
(作者系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