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行为须纳入法治轨道

  编者按: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我国多个省份的高校在公示受资助学生信息时,存在泄露学生个人隐私的问题,引发舆论关注。本报邀学者探讨。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个别省份和学校公示的受助学生信息,包含了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使学生人格和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教育部印发紧急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和规范学生资助公示信息。事实上,这并非偶发事件,近年来,类似事件屡禁不止,亟须在反思基础上找出治本之策。

管理应形成法治思维

  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也是有效治理社会问题的核心方式。过去,在相当一段时间里,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心落在行政司法等公权力机关上,学校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了法治建设的“边缘地带”。正因为这样,学校不规范的管理措施导致的学生权益受侵害事件常常见诸报端。

  党的十九大报告再次聚焦法治建设,强调法治的意义及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并且明确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无论是在治理方法意义上,还是在治理目标意义上,学校管理行为都需要纳入法治轨道。具体到贫困生资助管理问题上,管理行为应当始终遵循法治思维,以保护权利为前提和归宿。

  应当承认,对贫困生资助程序进行管理具有多重价值考量,但无论是保障资助资金使用绩效的考虑,还是确保受资助者诚实信用的目的,都不能凌驾于贫困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固有权利之上。监督管理规则的设计和实施,都不能以某一单一价值目标,作为其合法性的正当辩护理由。

要订立底线规则

  在学生资助工作中贯彻法治原则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应当始终围绕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确立基本规则,特别是要订立底线规则。

  其一,在评议认定阶段,管理者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陈述申请理由,避免将贫困生评定变为“比惨大会”,使其人格蒙羞。

  其二,在信息采集和公示阶段,所采集和公示信息应坚持“最小化”原则。虽然公布的信息越详细,就越有利于监督的实现,但是公布的信息越详细,对受资助学生造成的困扰和伤害也就越大,因而采集和公示信息应以必要为前提,公示信息中不得包含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银行卡号等个人敏感信息。此外,公示渠道也应有限度,应以学校网站、学院网站为主,避免通过QQ、微信等多渠道进行“宣传”。

  其三,在后公示阶段,超过公示期限的学生资助公示信息必须及时清理,存档信息使用须经严格程序,且不得用于与资助无关事项。

  在确立上述底线性基本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还应当注重配套性规则的设计和实施,总体上讲,应当包含三个方面:一是信息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门培训,签订保密协议;二须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申诉和维权渠道;三是失职和滥用职权的行为须被及时问责。诚然,以上规则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和学校规章制度予以确立,但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更需要由法律指引。

  目前,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对于个人信息不乏关注,但《民法总则》只包含原则性条款,《刑法》包含了可操作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条文,但大多情形并未严重到需要动用刑法的程度。为此,笔者认为,仍需及时制定和颁行《个人信息保护法》。

要创新治理思路

  法治化的治理绝不是某种僵化的、单一的严格管制。它更强调对行为的有效引导,通过对行为主体自身责任意识和相互尊重意识的激发而自发达成某种和谐秩序。对于贫困生资助过程中的信息保护也应当遵循这种治理思路。

  例如,在发放资助物品时,如有可能应当尽可能采用隐性资助方式。又如,受资助贫困生评定和经费使用监督可与个人信用挂钩,建立信用约束机制,引导学生对自己行为负责任,以此弱化外部监督以及由此带来的监督过度所造成的权益侵害。

  再如,可尝试引入大数据技术,通过智能抓取学生在校消费数据进行贫困生的评定或验证。还可以以学生基本信息为基础进行智能评估和分类,针对不同贫困需求智能生成相匹配的资助方案,以此助推隐性资助的适用,并回避贫困生评定过程中尴尬的贫困生“陈述环节”。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