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年金办法》明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本报讯(记者张晓娜)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部分及企业缴费的投资收益都可完全归属职工个人。职工法定退休时,可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死亡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还可以继承。
据了解,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办法要求,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