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法律法规重视预防施害者再犯罪
1994年,新泽西州7岁女孩梅根被害后促使美国通过“梅根法案”;2005年,佛罗里达州9岁女孩杰西卡被害后,该州通过“杰西卡法案”,目前全美已有45个州通过了各自版本的“杰西卡法”。美国法律规定性侵者每到一个地方居住,都必须先到当地警方备案,对曾经犯案两次以上的性侵者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方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
美国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尽相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许多州的法律明文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的儿童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出于自愿,一律按强奸罪处理;佛罗里达州“杰西卡法案”规定,对12周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犯,一律重判至少25年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德国法律规定,凡与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一概视为强奸,量刑一般在10年以上。
对于性侵儿童者,预防其再犯显得尤其重要。美国警方会录取性犯罪者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部分州假释的性侵犯者需在脚踝套上GPS系统,不得在距学校、教堂、公园等场所300米范围内工作和生活;佛罗里达州“杰西卡法案”规定,对12周岁以下儿童实施性侵者获释后将终生佩戴GPS、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还有专门的机构对出狱之后的性侵犯罪人进行长期的跟踪和评估,以达到抑制的目的。
日本早在1999年就通过了《儿童买春及儿童色情处罚法》,该法规定如果通过金钱让未满18岁的儿童提供性服务就被看成是“儿童买春”行为,与未满18岁的儿童进行性交或者对其有猥亵行为时,无论有无金钱往来都要受到处罚。
韩国永久禁止有性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入境。韩国针对儿童性犯罪最高刑期可至50年。韩国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对向未满13岁儿童进行性暴力侵犯或有强奸犯罪前科者佩戴“电子脚镣”,24小时定位追踪。
韩国女性家属部根据对儿童和青少年有关性保护的法律,对法院判决公开信息的性犯罪者,将通过互联网公开其个人信息,时间最长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