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网络云盘涉黄不能少了平台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将于2017121日起施行。根据该《批复》,对于以牟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行为,依法可追刑责。

  作为互联网新兴技术的产物,网络云盘具有存储、访问、备份、共享等功能。其在线服务的特点,可以帮助用户省去随身携带电子文件的繁琐,在不同时间、地点读取数据。然而,其私密性强、存储空间大、存取方便等特点,也被一些不法分子视为藏污纳垢的“暗室”,并以此牟利。

  客观地说,网络云盘产品及其服务本身没有错,只是在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才成为犯罪的工具。因此,最高法和最高检出法治之剑,就此类犯罪作出批复,依法惩治网络云盘涉黄牟利行为,确实是务实之举。不过,有关方面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云盘涉黄的个人的同时,不能少了平台企业这个环节。因为从以往的执法活动看,主要针对涉黄个人予以打击严惩,而潜伏在背后的利益链及技术支持者却少有得到摧毁。网络色情之所以长期存在并能获利再扩大,正是因为利益链长期存在和平台服务企业并未完全担负起责任这两个消极因素恶性互动的结果。可见,让平台企业主动担负起责任,才能切中网络淫瘤的七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