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见义勇为有助形成向善的社会风气

  见义勇为者子女参加中高考,可以依法加分;见义勇为者死亡,河南省将一次性给予百万抚恤金;河南人外地见义勇为,也能享受家乡待遇……近日,《河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审议修改稿)公布并征求意见。审议修改稿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进行了细化。因见义勇为死亡的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80万元抚恤奖金;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60万元抚恤奖金;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颁发40万元抚恤奖金。

  可以说,见义勇为是最值得国家、政府、社会肯定和褒扬的行为之一。但由于各种原因,当前我国很多地方对见义勇为的保障存在疏漏和不足,以致一些见义勇为者的权益和正当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陷入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困境和尴尬。从这方面来说,河南省从多个方面“重奖”见义勇为者是莫大的进步。

  现实中,见义勇为者面临的往往是突发和紧急状况,加之自身能力和经验有限,难免会不可预料地产生伤亡结果。但这种损害结果往往不是其自身过错所导致,而是见义勇为这一行为本身所产生的相应结果,或者是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所导致的结果。对该损害结果,理当由侵权人即制造危险者或者受益人负担,这也符合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即谁制造危险谁担责,谁受益谁补偿。已经实施的《民法总则》也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然而,侵权人或者受益人无力负担或者逃避责任情况的不在少数,种种因素都可能导致见义勇为者主张权利的愿望落空。这就需要国家和社会出面对见义勇为者实施基本保障和抚恤。这完全符合谁受益谁“担责”的朴素理念,要知道,见义勇为的受益者不仅仅是具体的被救助者,更是整个社会,甚至社会的受益比具体的被救助者受益程度更大。因为这种急公好义、挺身而出的行为不仅展现了人性的光辉,更能弘扬和形成积极向上、乐于助人、团结互助的社会风气,对提升社会安全感不无益处。如果无人见义勇为,袖手旁观成为风气,整个社会将愈发冷漠,公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也会下降到极点。

  因而,“重奖”见义勇为是从立法层面对这一行为的最大肯定和褒扬,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体现。其实,从另一层面说,对因见义勇为死亡的颁发100万元抚恤奖金,对丧失劳动能力者颁发80万元到40万元抚恤奖金不仅适当,而且非常必要。按照当前的赔偿标准,因交通事故受伤害者,因矿难等其他事故受伤害者,都将会获得数十万元,乃至过百万元的赔偿金。那么,政府更有责任和义务“重奖”见义勇为,否则就是愧对见义勇为的“失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