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性较大工程应取消分包制
截至2017年10月7日,住建部起草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它对我国建筑行业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前期保障、方案制定、现场管理、责任追究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较之前法律规范有不少提升。
危险性较大工程(简称“危大工程”)也属于建设工程,应受《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相关规范调整,但它与一般建设工程有很大不同。笔者认为,一般工程中的分包制度只能有条件适用于危大工程。《意见稿》第10条“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第11条“专项方案共同签字”、第23条“第三方监测”的相关规定,值得商榷。
笔者认为,危大工程最好取消分包制,由总承包人单独建设,并由其单独审核、独立签字负责。“第三方监测”制度应提前到方案编制时适用。危大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特殊部分,一般由危大工程的发包人通过合同形式将工程整体发包给总承包人,或者分别将勘察、设计及施工项目交给承包人进行。
实践中常见的危大工程主要有: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这些工程由于施工环境相对恶劣,需要的专业技术能力强,因此需要在事前制定详细、科学及负责任的“专项方案”,并需经严格规范的专业技术审核,再通过客观公正的监理复核,方才实施。因此,危大工程的关键不在建设,而在于危机处置,即出现紧急危险情况时总承包方、分包方、监理方、第三方如何各负其责、共同处置。
这是因为:一是分包方存在资质漏洞的风险,而承包方、分包方及监理方与第三方在监测的时空程序上存在错位。按《意见稿》的规定,第三方监测是已经出现紧急危险状况的工程,而承包方、分包方及监理方负责的是尚未施工仍停留在纸面上的“专项方案”,这就导致第三方监测形同虚设。二是《意见稿》第23条规定的“第三方监测”相关事项不详。如对第三方资质有何要求,如何选定,何时进驻等均未规定。
同时,按照《意见稿》规定,虽有第三方监测,但由于危大工程已进入施工环节,项目的前期保障环节均已完成,尤其是专项施工方案已制定。第三方未参与方案制定,又如何了解危大工程前期保障、工程概况、施工计划、工艺技术、危险源辨识、人员配备等紧急处置事项,并及时准确地制定及实施处置方案?更何况在建筑工程领域,实践中许多工程项目是基于总包之下的层层转包和分包。
因此,笔者建议将《意见稿》第23条“第三方监测”的“内容及标准”提前规定到第三章“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有关实施监测的“程序及方案应对”仍可放在条文现有位置。
(作者系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