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后又遭单位“开除”单位改制不构成免责事由

  家住山东济南历城区的李女士,入职4个月,单位一直不曾为其缴纳社保,李女士遂与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谁知,就在李女士辞职1个月后,她竟又接到单位关于自己严重违纪、开除处理的决定。近日,济南中院依法审结了这起劳动纠纷上诉案,判定单位的“开除决定”无效,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李女士延期工资、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9700余元。

  2016年5月,李女士经招聘进入山东某研究中心工作,从事化验员一职。工作3个月后,该单位与李女士签订了为期1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同年8月,在单位的出资支持下,李女士与单位另一名同事一起参加了由山东某协会组织的认证会培训,并顺利取得了认证员资格证书。在工作期间,由于该单位并未按时向自己发放工资,也一直未给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遂起了辞职的念头。9月18日,李女士称自己因购房贷款需要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自己填写了收入证明内容,载明工作期限系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月均收入(含奖金)为3250元,单位财务人员为其加盖了单位公章。事后,李女士向该单位邮寄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次日,快递显示单位已签收该通知。

  10月5日,该研究中心向社会公示《关于李某某严重违纪的处理决定》,以李女士在4个月的工作期间连续旷工20天为由,认为李女士已违反本单位相关制度规定,构成严重违纪,对李女士做出了开除处分的决定。

  李女士对此颇为不满,她认为自己每次请假均有申请,且自己早已辞职在先,并非旷工,同时,单位在薪资方面一直存在违法侵权行为,应当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但研究中心却认为劳资双方形成、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和过程对应错误,且单位经历改制,拒绝赔付。为此,双方争执不下,索赔无果的李女士与该单位先后经历了劳动仲裁与法律诉讼。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做出用人单位限期1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约1万元的裁决。研究中心不服仲裁结果,并于2017年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该研究中心未按时向员工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李女士单方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有效,即双方的劳动关系自邮件送达之日(9月19日)起解除。在李女士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再做出开除的决定,没有法律依据。该单位虽经历改制,但不能以此构成免责事由。在双方形成的劳动关系时间方面,法院结合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及收入证明等证据事实,认定李女士的入职时间为2016年5月5日。关于补偿金额,法院认为李女士提交的收入证明系其离职前以购房贷款要求单位出具的,且内容均为李女士本人填写,可信度较低,故其月收入均应参照其考勤、财务记账凭证及工资记录来确定。对于李女士主张的6月5日起至8月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根据法律规定,用工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出1个月未订立的,应自满1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双倍支付工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均应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劳动者付出劳动,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没有只享受劳动权利而不履行劳动义务的工作,也没有只履行劳动义务而不享受劳动权利的工作。此外,劳动合同还必须具备社会保险条款,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有关福利待遇等条款,以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社保缴费的,劳动者均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