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手段毁坏他人名誉致其自杀

河南一市民犯侮辱罪获刑1

 

  河南邓州市民丙有奇因与丁某发生生意纠纷,2015年10月23日,丙有奇在互联网贴吧公开发贴,称丁某“奸商”“不要脸”“骗子”等。10月28日,丙有奇又带人到丁某经营的店门前,燃放鞭炮、拉出写有“无良奸商还我血汗钱”“大骗子不要脸还我血汗钱”字样的横幅。晚上,丙又到丁某住处,用黑色油漆往大门上喷写“欠债还钱”,在墙上喷写“还钱”字样。实在难以忍受的丁某到邓州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报警,称停开在门店前的车挡风玻璃被砸。当天晚上,丁某又通过电话报警,称其停在小区的车前挡风玻璃被砸,大门被喷黑漆。第二天上午,丙再次到丁某门店前拉横幅、放鞭炮。2015年11月17日早上7时10分,丙通过朋友毛义保给被害人丁某发短信称:“我哥丙有奇人比较老实,谁欺骗我们,我也不会袖手旁观,大家都快快乐乐过年。”11月30日晚,丁某对家人说“不想活了”,趁家人不注意,服下大量安眠药后到邓州市公安局前进派出所,称自己压力大,自杀是丙有奇逼的,民警见此赶忙将丁某送往医院抢救。12月1日10时许,丁某再次喝下农药被送往医院,12月3日中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丁某的父亲丁森报案,邓州警方很快将被告人丙有奇刑拘。丁父诉至邓州市人民法院,法院审查后立即决定将丙有奇逮捕。

  2017年2月23日,邓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丙有奇使用发网贴、拉横幅、放鞭炮、门上喷字等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致他人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故判决:被告人丙有奇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令被告人丙有奇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家属经济损失44616元。

  判决下发后,丁森上诉称民事部分赔偿不到位,对丙有奇量刑轻,请求二审改判。被告人丙有奇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对民事部分的请求应予驳回。

  南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丁森控诉丙有奇使用发网贴、拉横幅、放鞭炮、门上喷字等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致他人自杀,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侮辱罪。经查,丁森要求丙有奇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一审法院已依法判决,其余要求的赔偿部分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由于被告人丙有奇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丁某自杀的严重后果,一审对被告人丙有奇量刑过轻,应予改判。故该上诉理由成立,中院予以支持。经查,证人姬某证言证实被告人丙有奇发网贴、拉横幅、放鞭炮、喷字等侮辱的行为;证人徐某证实丁某打电话说他不想活了和邓州市公安局执法记录仪视频记录相一致,证人祁某、王某当庭证实做调解工作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由于被告人丙有奇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经济损失,理应赔偿,故丙有奇上诉理由不成立,中院不予支持。原判量刑不当,遂作出“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丙有奇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44616元”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