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雷同卷”的评判标准不能“雷同”
近日,天津一位考生在通过公务员考试面试与政审之后,却被告知其笔试出现“雷同卷”,从而成绩无效。事件曝出后,有关公务员考试“雷同卷”的争议被舆论关注,公务员考试如何判别试卷雷同?如何保障评判公开公正?考生不服“雷同”又能怎样申诉?
就因为被第三方机构判为“雷同卷”,天津一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在面试与政审之后,被公考组织部门认定成绩无效,可以说“后果很严重”。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其被认定为“抄袭”或“协助抄袭”,不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而且5年之内禁考。问题是,这名考生在喊冤,根本不承认存在考场舞弊行为,认为是误判,自己被“误伤”了。但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公考组织部门拒绝提供这名考生涉嫌“抄袭”的证据,使他陷入了申诉无路、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对“雷同卷”的评判标准不能“雷同”,不要轻易给考生扣上“抄袭”帽子。首先,有关部门应改变过度依赖于工具的办事习惯,对于技术手段判定的“雷同卷”,还应由阅卷专家组进行“人工鉴定”,不能草率地给“雷同卷”下“抄袭”或“协助抄袭”的结论。同时,针对有的考生对被判“抄袭”提出异议,在考生不可能自证清白的情况下,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公考组织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所提证据应准确无误,让考生心服口服。特别是,制作公考试题,应更科学更严谨,减少和规避答案雷同机会,让考生远离“误伤”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