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和规范公民诉权化解“民告官”难
最高法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作为约束政府行政行为、被形象地称为“民告官”法律的行政诉讼法,迄今已经实施27年了。回首中国行政诉讼历程,“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曾让人诟病,但是,如果立案都不成,也无所谓审理和执行了。说到“立案难”,在司法实践中,其实有一个很具讽刺意味的现象。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向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似乎并不难,难的只是“民告官”。在此背景下,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各级法院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有权利必有救济”是法治时代的必然要求。“民告官”是行政违法受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重要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两种不良倾向。一方面,个别当事人曲解立案登记制的立法含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不仅极大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行政成本;另一方面,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大幅增长和办案压力的不断加大,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情况也有所回潮。从公众反映情况来看,“民告官”难的问题虽有所缓解,但依然存在,一些地方或明或暗、想方设法抬高了“民告官”案件的受案门槛。从这个意义上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颇具现实针对性。
行政执法是一方行使权力,一方要履行义务服从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争议。不管是何种原因引起矛盾和争议,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都可能影响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影响行政执法的权威,给社会留下隐患。通过对一些具体案件的分析,不难发现,如果一些地方的“便民举措”“利民项目”真的有利于改善民生、利国利民,如果众多的公共决策事先真的走了民主决策的程序,行政执法又真正做到了公开透明和依法办事,恐怕就不会遭致诸多的“民告官”诉讼。但从现实状况看,由于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还存在着某些受制地方的弊端,“政府的影子”难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案件的审理,一些案件的处理结果确实难以令人满意。因此,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政诉权的重要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手段,让每一个公民都有权对不正当行政行为说“不”,进而实现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知情和监督。
如果说,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受理行政案件无疑是这道防线上的第一道门槛。这道门槛的宽窄、高低直接决定了人们“接近司法”之路能否畅通。具体到行政诉讼,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一个积极信号。面对行政诉讼“告状难”现象,仅仅依靠法院自身的力量,看来确实有些力不从心,需要通过全面贯彻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扩大“民告官”案件受理范围,在确保法院更加独立、权威地位的基础上,才能获得根本性解决。为巩固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果,一方面要坚持保护诉权、坚定不移推行立案登记制;另一方面也要依法规制滥用诉权、恶意诉讼问题,防止当事人行使诉权偏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实质。不言而喻,建设法治政府的本质就是限制公权力,使广大公民的私权利得以充分保障。作为一部“民告官”的法律,只有保障公民的基本诉权,突破“民告官”的法律困境和障碍,扭转“信法不如信访”的局面,保证官民争议在法律途径上顺畅解决,才能打造出法治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