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腐败与公权力腐败须同时治理

  近日,由京东集团倡议,腾讯、百度、沃尔玛中国等37家知名企业作为核心成员共同发起设立的阳光诚信联盟第一届反腐败峰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召开,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作为特邀顾问单位参与了阳光诚信联盟的发起设立。阳光诚信联盟的反腐败倡议提出了企业反腐这一重要课题,亟须社会各界给予高度关注。

  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反腐主要是治理公权力的腐败问题,即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问题,对于企业等经济组织中的腐败问题尚未给予足够关注。实际上,腐败不仅产生于公权领域,私权领域也存在腐败问题。例如,企业为获得项目向相关方行贿,企业内部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或财产性利益,企业内部员工索要、收受下游产业公司财物等。这都是腐败问题,有些甚至构成了犯罪。

  经过研究总结,笔者认为,企业腐败主要涉及三类:一是上游腐败行为,即为实现特定目的给予相关方财物或利益;二是因职务而接受相关方给予的财物或者利益;三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企业的利益。这些腐败行为,既可能发生在企业高管层面,也可能发生在企业普通职工层面。既可能是公司职员个体的行为,也有可能是企业的行为。

  与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相同,企业腐败也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企业腐败不利于良好的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形成,损害企业形象和竞争力。国家公权力腐败往往与企业腐败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例如,官员腐败犯罪可能是因为接受了一些企业家、高管的行贿。没有企业腐败行为,至少公权腐败的环境会得到很大程度上的净化。其次,企业腐败危及企业自身和所有者利益。企业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窃取企业财物、利益,无疑对企业利益造成了损害;企业职员接受下游产业企业及其职员财物,可能会为其谋取利益,损害所属企业的利益。

  由此可见,企业腐败问题关乎我国公平市场竞争环境形成,关乎企业形象和竞争力,关乎我国经济发展,更关乎国家治理腐败大局,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笔者建议,治理腐败问题,特别是治理公权腐败问题,必须将公权腐败和企业腐败结合起来,作为一个整体加以看待,将治理企业腐败作为治理公权腐败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如前所述,有些企业腐败和公权腐败密切相关,两者互为条件和结果,只解决公权力腐败而不解决企业腐败,对于治理公权力腐败而言是不彻底的,公权力腐败问题可能会死灰复燃。因此,治理公权力腐败必须同时治理企业腐败。

  治理企业腐败必须解决标本兼治。笔者认为,健全科学制度机制是治理腐败问题最为有效、也最可持续的手段。对于企业而言,应当加强腐败治理的制度机制建设,形成完整、科学的腐败治理制度机制。同时,注意腐败惩戒机制和预防机制一体建设,既着眼于腐败惩戒机制建设,又必须加强腐败预防机制的建设。

  当然,企业腐败治理还应利用好法律利器。法律为企业腐败治理提供了依据和保障,在治理企业腐败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并遵循法治的底线要求。企业腐败治理虽是企业内部行为,但其关乎劳动者的切身权利和利益,这意味着企业腐败治理的手段等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要求。

  (作者系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