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规制,铲除网络恶斗土壤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下简称二审稿)近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该二审稿的一大亮点是《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来首次将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二审稿的时代背景不言而喻,“互联网+”的潮流让企业经济竞争从实体走向虚拟,而互联网空间的相对无序现状、技术壁垒以及竞争行为的虚拟性、多样性、隐蔽性,让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不仅日益白热化,更为重要的,消费者利益往往被捆绑于其中。例如2010年的“3Q大战”,360公司与腾讯公司的桌面大战让消费者只能在QQ软件及360软件中择一,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对经营者、服务者的自主选择权,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公平交易权等;而天天快递诉京东案中,天天、圆通、百世等快递公司认为京东依赖平台霸权单方面行为扰乱了现有秩序,卖家及消费者权利也会受到损害。因此,铲除网络恶斗的土壤,维护消费者权益,维护互联网市场的秩序,就必须规制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现实是,互联网技术的突破能力、创新的无边界性、线上线下组合的复杂多变,这与法律天生的滞后性成鲜明对比,我们很难用有限的文字去列举未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所有的方式方法,也很难断定未来“互联网+”综合竞争下给民众权利会带来哪些妨碍,这显然对立法者立法质量、立法智慧提出了挑战。
作为应对,此次二审稿采用“概括+列举+兜底”的模式来定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在原来的4种情形即“未经同意,在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干扰或者破坏他人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正常运行;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的基础上,加上了概括性条款即“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同时设置了兜底性条款即“其他行为”,以此来强化法规的囊括性和稳定性。
但无论是从未考虑电商交易规则设置公平性来说,还是从强制获取弱势一方商业数据的侵害客体来看,又或者是从刷单、刷信用度等特殊竞争关系来看,仅仅4种类型的列举无疑有些单薄,一切归于“其他行为”来兜底又未免有口袋之嫌。
不仅如此,二审稿的惩戒性条款也相对乏力,不仅对网络运营商、电商平台的监管责任、连带责任少有提及,对于法律责任也只是简单地述及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这对比动辄捆绑万千用户利益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来说是远远不够的。由此,细化种类、强化责任,无疑是进一步强化规制的必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