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惩戒“套路贷”始作俑者应成常态
近日,上海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四起案件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2年至16年有期徒刑,并处4万元至34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等。这批案件共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3罪名。
近年来,一些“校园贷”“裸条贷”“培训贷”等各种“套路贷”不断出现,以各种名目诱骗社会经验少、防范能力差的大学生等群体上当受骗,导致一些人不仅背负远高于借款本金的巨额债务,还承担着隐私被泄露,家庭成员、同事同学受到骚扰,被跟踪、非法拘禁的困扰,甚至不堪其扰,自杀身亡。对此,有必要用严厉手段惩戒那些制造套路、诱人上当,粗暴追债的始作俑者,还民间借贷融资市场一片净土。
有关部门必须行动起来,严厉打击“套路贷”及其衍生的违法行为。一是进一步强调和宣传,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24%的不受法律保护,从而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二是势必追究涉事人员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责任,而非以“不介入经济纠纷”为由无端放任其作恶。这样才能釜底抽薪,有效维护金融市场、民间借贷市场秩序,避免更多人“被套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