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规制公司治理法治化路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于9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涉及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一股一票”和“资本多数决”的投票制度,这无疑使中小股东在股东会上几乎无话语权,对于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尤其不利。尤其是,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
保护股东权利与促进公司发展利益之间的平衡,是国际社会评价一个国家营商环境优劣的重要标准。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内部的权利冲突愈加凸显,特别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的权益之争已经成为困扰公司发展的现实难题。尽管股东是以其出资份额或者所占股份行使股东权利的,这本无可厚非,但在公司的实际运作中,由于中小股东所占出资额或股份较少,其意志往往得不到体现,或者被大股东所否决,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中小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对中小股东造成极大的不公平。因此,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在强调保护股东权利的同时,也对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予以必要的约束和规制。
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治理的核心和关键,而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利分配与相互制约又是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各类公司内部都不同程度地出现大股东欺诈、压制和排挤小股东的现象,最终使中小股东的诸多权益受到损害,这对中小股东来说非但是不公平的,更是对股东利益的实际侵害。要确实处理好这个问题,就应当处理好股东之间的关系,根据世界银行2017年对世界上190多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总体评价,其中关于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评价要素。平等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基础,股东平等是公司法的原则之一,股东在公司法律关系中平等享有权利。随着新公司法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有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范指引,也为中小股东依法行使监督权构建了明确具体的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