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违法犯罪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编者按:李文星误入传销致死后,更多传销黑幕频遭媒体曝光。公安部门屡次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但一直难以根除,原因究竟何在?本报特邀学者探讨。
建议成立打击和处置传销专门领导小组
近日,东北大学毕业生李文星求职误入传销组织后蹊跷溺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事件背后牵扯出的非法传销问题再度刺痛公众神经。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近年来呈现高发、多发态势,不仅严重扰乱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成为滋生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的温床,直接损害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治理存在五大问题
通过对近年来传销违法犯罪案件特点及原因的梳理分析,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治理,存在思想认识、体制机制、源头防范、法律体系和舆论宣传等五大问题。
第一,思想认识问题。“打防并举、重在预防”才能真正实现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打早打小”,但在实践中行政、司法机关常常案发后才花大力气去处理。笔者认为,现有打击非法传销工作机制大多限于处置环节,对如何预防和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思想上重视程度仍不够,尤其是缺乏必要的警惕性、敏感性。
第二,体制机制问题。一是主管部门监管难度大。工商局、金融局、网信办等监管机构本可以通过日常监管发现传销活动苗头,但其普遍存在编制有限、监管对象过多等难题,加之责任倒查机制不健全,相关部门缺乏积极监管的动力和压力,由此监管效果欠佳。二是行刑衔接机制不畅。监管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更多的是“各司其职、各管一摊”,缺乏必要衔接联动。如有的监管部门发现涉嫌传销犯罪线索后,常通过罚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方式处理,主动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进一步查处的不多。
第三,源头防范问题。一是审查准入有缺陷。很多传销活动依托公司推广、实施,但工商部门对公司的资质审查一般限于注册资金,而对公司经营方式是否合法可行、是否有足够资金支持等常常缺乏实质审查。这导致一些“带病经营”公司进入市场,给传销活动源头防范带来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风险警示。如工商部门在监管中发现公司违规行为,加以分析有可能发现传销违法犯罪线索,但其并不为社会公众知悉,更不容易被司法机关掌握。
第四,法律体系问题。一是法律法规欠缺衔接。如对一些企业的“直销模式”等经营方式是否违法,需要法律明确界定。如果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未对行为违法性加以明确,则很难直接通过刑法加以规范。这使得一些案件在处理时缺乏依据。二是刑事法网尚不够严密、刑罚震慑作用发挥不充分。近年来,我国刑法对包括传销犯罪在内的经济犯罪的打击呈现“轻刑化”趋势。如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即使情节严重,法定刑也是5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
第五,舆论宣传问题。一是警示宣传力度不够。与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相比,国家对传销活动危害性的宣传明显不足,社会公众对传销的风险了解不多。二是宣传导向有待明确。许多媒体主要是从被害人境遇如何悲惨、传销危害如何严重、被告人被刑事追究等角度进行报道,并没有让公众树立起参与传销违法、产生风险后果自负的法治意识。
多管齐下 标本兼治
治理传销违法犯罪是一项艰巨任务,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打防结合、多管齐下。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第一,党政齐抓共管,健全综合治理的领导工作体系。一要成立打击和处置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领导小组,由相关党政领导担任小组负责人,形成权威、高效的领导机制,负责对传销案件统一指挥。二是坚持多方参与,由政府专门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行业监管部门把关,公检法等政法机关依法办理,各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第二,注重总结创新,健全高效专业的案件办理工作体系。一是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监管部门发现涉嫌传销犯罪的线索,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查处,防止出现“以罚代刑”现象。二是探索专业化案件办理机制。在司法机关可考虑设立传销案件的专业化办理机构(办案组),着力培养通晓经济金融知识、善于办理涉传销案件的专门人才。
第三,加强预防监测,健全科学有效的源头防范体系。一是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工商注册登记审批制度,探索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犯罪记录查询系统联网机制,对不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不予核准。二是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多渠道收集、研判信息,主动开展风险排查,预警风险。三是加强网络、广告监管。完善网站建立、运营的登记备案制度,发现涉嫌传销的互联网信息,网信办要依法及时处理。工商部门要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完善监测措施,严厉查处传销类广告,对于违规发布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
第四,加强研判应对,健全严密管用的金融法律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建议将积极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纳入刑事规制范围,对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法定刑增加一个量刑档次,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以此切实解决刑事法网不严、量刑档次过窄的问题,为司法实务提供认定依据和操作标准。
第五,抓好责任落实,健全权责明晰的责任追究体系。对于传销活动的监管,要明确“谁监管、谁担责”的责任认定体系,避免监管主管部门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现象发生。对失职失责未及时发现、查处传销活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六,重视多措并举,健全多元立体的宣传教育体系。充分借鉴防范电信诈骗的成功做法,全方位、多形式地宣传传销的危害性和投资风险。在农村、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发送公益手机短信进行风险提示。司法机关要做好以案说法工作,可结合典型传销案例,通过案例巡展、报刊报道、电视法制节目等形式,让公众了解各种传销活动的形态和手段,看到传销血淋淋的后果,提高公众自觉识别、防范、抵御传销活动的能力。
(作者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